家族信托,必须了解的十个常识

马希 阅读:36 2024-12-10 14:00:31 评论:61

信托,顾名思义 —— 因为信任,所以托付。所以萬時用这个“信”字对家族信托做了一个解读:

首先“人”字旁说明了我们应该以考量人、服务人,为重点为核心;

“口”代表我的话语即是我的承诺。一旦承诺就必须是一种诚信契约。

三横表示着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所组成的信托基础结构;

而上面的一点则表示在设计信托时,多元专业、地域文化、人性情感,每一个点都需要考虑其中,他并不是单一的元素构成。

总结起来就是家族信托以服务人为根本、以诚信作基础、以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为核心结构、运用各领域的专业、根据不同地域的基础文化差异、考量并尊重现实的人性与情感因素,才可能是一个合法规、合情理、合人性的有效家族信托。

在今天市场中,家族信托也算是一个热门话题。但我们看到的是话题热然而业务并不那么大热。很多情况下大家的认知还停留在概念和营销层面。然而家族信托并非只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督人、三权分立、避债避税、指定传承、理财、慈善等这些基础概念。它还应该有更深层次的技术、逻辑、及本质值得我们去探讨。设立家族信托,不要忘记常识。

以下10个常识,是高净值人士在设立家族信托时所需要了解的:

1、税务居民身份决定了个人财富架构的安全

在税务透明的国际趋势下,税务居民身份决定了个人财富架构的安全。为何?私密是基本人权,也是财富架构的基石;税务情报交换是公共利益,人权也要在公共利益前让步。

(1)税务居民身份决定了金融账户信息是否需要进行交换以及交换的方向。无论个人采用的是信托还是其他的法律架构,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通过尽职调查规则甄别最后控制人;如果最终控制人在缔约方,金融机构会将该信息交换给对方。因此,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决定了个人财富架构的私密性是否可以实现。

(2)逃避税在国际范围内已经成为反洗钱的上游犯罪,逃税就是洗钱。个人之逃避税会影响个人的金融账户安全。

2、家族信托只是个人财富架构的法律形式之一

家族信托在市场被讲的太多了,以致于很多人一谈到个人财富架构似乎只能用信托。财富架构采取哪种形式要从具体需求出发,而不是从某种工具出发、将具体需求塞到工具里。信托只是法律形式之一,还有基金会、有限担保公司等其他法律形式。

3、信托成立的要件 —— “三个确定”原则

信托历史悠久,但是至今仍未有对信托详尽的定义。一般地讲,信托是一个财产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受制于衡平法院的限制而为他人创设经济意义上的权利。一个有效成立的信托需要的条件,目前还是基本遵循英国衡平法院1840年在Knight v Knight一案中确立的“三个确定”原则:

* 意图的确定:设立人有确定的设立信托的意图

* 资产的确定:哪些资产可以要放入信托需要清楚和确定

* 对象的确定:哪些人是信托的受益人必须确定

简言之,信托是受托人(通常是信托公司)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履行设立人之意图、为受益人之利益的持有和管理资产。受托人执行的是设立人为受益人利益的意图,但不是设立人控制资产的意图。

4、你放入信托的资产已经不是你的了

高净值人士需要明白的是,设立信托意味着什么?根据常识3,当你设立信托后把资产装入信托,资产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已经转到了信托公司,即从法律上讲,资产已经不是你的了。资产还是你的、还是你可以控制的、装入一个架构就可以实现资产保护的作用,这是不存在的。

5、我的“家族信托”是不存在的

市场上经常听到“某某的家族信托”“我的家族信托”等说法,这通常反映了人们对信托资产进行控制的心理愿望。根据常识3,受托人执行的不是设立人继续控制资产的意图。家族信托是一种法律设置,和设立人并没有依附关系。因此,可以合理推论的是,所谓“我的家族信托”的说法严格地讲是不存在的。

6、不可架空受托人

在信托中,千万不能不把受托人当回事。架空受托人是害自己。受托人在信托中至关重要。信托运作的核心是通过受托人履行审慎管理责任(fiduciary duty),来确保受益人利益的实现。受托人履行其审慎管理责任是信托存在的基石。无理由地剥夺受托人的决策权力、随便替换受托人等都是信托中的不利因素,容易导致法官认为信托可能只是一个虚假信托。

7、要资产保护,就不能控制

资产保护和个人之控制权是一对冤家。想要资产保护,就必须要对个人之控制欲望进行严格限制。在个人保留太多控制权的情况下,即使资产放于任何架构,可能都是徒劳。

普加乔夫案例中,普加乔夫作为保护人有着广泛的权力、以致整个信托资产被认定为保护人个人资产之组成部分。普加乔夫对受托人实施隐蔽的控制,而且双方对该控制都有着明显的意图;整个安排只是为真实的所有权架构提供一个掩饰,以使得实际上属于普加乔夫的资产在外观上看起来并不属于他。法官发现在所有的主要时间内,普加乔夫都将放入信托内的资产视为属于他,并有保持最终控制的意图。普加乔夫设立信托的目的不是将其资产的控制让渡给他人,而是为隐藏其对该资产的控制。其设置的保护人的角色就是为了实现这种控制的目的。最终,普加乔夫设立的五个新西兰信托被穿透、而丧失了任何资产保护的作用。

8、资产保护是一个过程,没有永远的保险箱

认为设立一个信托、将资产放进去就可以实现资产保护的想法是错误的、表面化和简单化的。将资产装入一个架构就高枕无忧的想法是很危险的。切记,没有任何一劳永逸的方案!要把资产保护作为一个持续跟进、持续维护和不断修复的过程。

9、财富传承以资产保护为前提

财富传承需要以资产保护为前提;没有资产保护的财富传承是存在实质缺陷的。不言自明的是,如果你的资产都有可能被他人所拿走,你传承个啥?

10、家族财富传承需要一个有效的生态系统,不能对家族信托指望太多

家族信托在用于家族财富传承的过程中更多只是一个法律工具,其运作的具体完成需要一个有效的生态系统。财富传承需要确定性。家族信托设立法域之法律的确定性、法院的经验和判决的趋势、受托人的经验等,对于家族财富传承都有重要影响。

比如,在郭氏家族信托中,泽西皇家法院判决的良苦用心体现的淋漓尽致:“对于额外资产补偿方案,受托人还没有最终决定,因此并未将该事项向法院申请确认。但考虑到郭炳湘对资产分配不公的意见,法院认为如果受托人在进行安排额外补偿时能够更多地将香港的物业分给郭炳湘、并争取能够实现三兄弟手上的香港物业尽可能地类似;这将有助于缓解郭炳湘认为资产分配不公的指责。用资产而不是现金进行额外补偿将更为公平,将香港物业分配给郭炳湘将有助于帮助其改变其由于其美国物业升值较慢、其获得的资产少于其兄弟的感觉。”


郭氏三兄弟

家族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的过程中犹如冰山露出水面的一角。家族财富传承要想成功更重要的是要关注冰山的底座,这就是家族的所有者策略、家族宪章、家族争议解决机制、家族治理、公司治理等。

例如,泽西法院关于郭氏信托之判决之所以被实名公开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郭家之内部冲突已经闹得几乎人人皆知。这是泽西法院决定将判决完全公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2018年3月,就该判决是否进行公开,泽西法院做出了一个单独的判决;法院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即使将法院判决保持匿名公开,媒体和公众一样能够知道判决针对的对象。这就表明,在家族财富传承的过程中,郭家缺乏一个有效的家族冲突解决机制。家族冲突之解决机制的格言之一就是“无论争吵多么激烈,绝对毫无疑问的是不能将其公布于众”。缺乏一个良好的冲突解决机制,对于财富传承的私密性是有害的,也动摇了财富传承的基石。如果家族自己不能保持私密性,法院也不会帮助其实现私密性。

我们在做家族信托业务时固然需要了解关于信托的架构、节税延税的方法、如何隔离等,但那不应该是我们要去学习的重点。我们应该更多的关注富人使用信托背后的逻辑,以及为什么会选择信托或不去选择信托的真实想法。这些逻辑和想法是一种富人思维,我们必须挖掘和听懂富人的思维,才更有助于我们与高净值客户对话时更懂他们。信托结构的搭建是需要与各领域专业人士有配合,有互动,有合作的。闭门造车是很难在这个领域深入且有成效的。

我们在帮助客户进行家族财富的安排与保护时,必须具备和建立有智慧的财富管理思维与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越是专业人士就越应该具有较高的道德标准。高度知识技能专业,而低道德标准,对市场是极具伤害的。而高度专业且高道德标准的人士,才是市场、行业、客户之幸。

对于家族信托从业人员来说,在业务分享中的我们应该尽可能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第一就是根本不知道事情原委,也不认识当事人,却仅凭通过网络文章搜寻到的信息就去做所谓的“专业”分析。这是对当事人极大的不尊重,以及对听讲受众的不负责任。第二就是未经当事人许可使用完全真实的案例来分享,即便隐去了姓名,也是对守秘原则的破坏和诚信的缺失。

汉正家族办公室,专注家族信托、慈善信托、股权信托、社群信托设立、运营及资产配置;基金会设立、财税管理、战略咨询、等级评估等服务;更多信息可搜索【汉正家族办公室】至官方网站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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