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能源物流车运营补贴正式出炉 单车三年最高补7.5万
晟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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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4: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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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发布《深圳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资助金额按照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计算,资助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每年考核运营达标的车辆可获得当期资助,运营不达标的车辆不能获得当期资助。
电池总储电量中:30(含)kWh以下部分,每kWh资助750元;30-50(含)kWh部分,每kWh资助600元;50kWh以上部分,每kWh资助500元。单车三年资助总额不超过7.5万元。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系指市政府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建设国际化物流枢纽城市,提升深圳物流业产业服务质量和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巩固物流业产业支柱地位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以下子项:
(一)物流业子项,资助范围包括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资助项目、市重点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项目、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一次性资助项目、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运营资助项目、智能快件箱资助项目。
(二)航空业子项,资助范围包括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基地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处理货量排名资助项目、"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三)港航业子项,资助范围包括绿色港口类(包含水水中转资助项目、海铁联运资助项目)、国际航运枢纽类(包含国际班轮公司资助项目、国际货运代理资助项目、水路运输企业资助项目)、水上客运类(包含邮轮运营资助项目、国内客运资助项目)。
(四)深圳国际物流与交通运输博览会(以下简称物博会)子项,资助范围包括物博会政府办会经费项目、物博会展位费资助项目。
(五)深圳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年度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9.55亿元(不包含第十一条第(七)款资助项目的预算),实际资助额以年度预算为准。市交通运输委可根据国家战略、上级部署以及产业发展对我市物流产业的新要求,按照项目库管理的有关规定,适当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财政委是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参与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以及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检查业务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委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
(二)负责专项资金调整申请,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支出计划,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支出计划。
(三)负责按市政府政策导向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四)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委绩效再评价。
(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负责需要续期的专项资金的续期评价及相关续期手续;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设立绩效目标。
(三)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对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配套材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六)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提供市交通运输委和市财政委进行绩效评价所需的项目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与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监察和审计。
第三章 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物流业子项资金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是按《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且资助考核期内是市重点物流企业;
(2)企业开展主营业务,即生产经营、建设与改造物流设施、购置物流设备而向银行贷款,以及开展供应链管理业务的保理、开信用证、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相应产生了利息。
2.资助标准
对市重点物流企业申请之日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贴息资助,贴息金额不超过资助考核期内企业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50%,每家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市重点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项目。
1.申请条件
按《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首次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
2.资助标准
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一次性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按《深圳市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认定实施细则》认定的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2.资助标准
属一次性资助,每年对通过认定的项目进行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考核期内实际投资总额的30%,每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四)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运营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取得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拥有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取得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不少于300辆,其中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不少于100辆;或拥有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冷藏车、纯电动集装箱牵引车不少于50辆。
申请资助的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符合国家补贴新能源货车技术要求;
(2)在2017年1月1日后首次在市公安交警部门注册登记;
(3)取得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4)考核期内车辆已按要求接入市交通运输委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监管平台,且在深圳市内行驶里程达到1.5万公里/年。
2.资助标准
资助金额按照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计算,资助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每年考核运营达标的车辆可获得当期资助,运营不达标的车辆不能获得当期资助。
电池总储电量中:30(含)kWh以下部分,每kWh资助750元;30-50(含)kWh部分,每kWh资助600元;50kWh以上部分,每kWh资助500元。单车三年资助总额不超过7.5万元。
(五)智能快件箱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3年以上且具有智能快件箱研发、建设或运营业务的企业。
(2)申请之日上一年度新建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超过200组。
2.资助标准
对考核期内新建设的智能快件箱按3000元/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且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90万元。
第十一条 航空业子项资金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基地航空公司是指公司总部注册在深圳市的航空公司,或公司总部虽不设在深圳市但以深圳市为运营保障基地的航空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非基地航空公司是指在深圳机场运营的基地航空公司以外的航空公司。
包机人是指从航空公司租用配备机组的航空器,在深圳机场开通客货运航线的法人或自然人。
货运新航线是指航空公司(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的本公司(包机人)从未运营过的货运航线。
客运新航点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机场:(1)开航之日前2年内深圳机场无通往该机场的客运航班;(2)开航之日前2年内深圳机场虽有通往该机场的客运航班,但该航班已停航且2年内任一航空公司完成的出港航班量不足50班。
(一)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50班次以上。
2.资助标准
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国际航线资助标准为10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国内航线资助标准为5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50班次以上。
2.资助标准
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国际航线5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国内航线3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基地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基地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100班次以上。
2.资助标准
每开通一个新航点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100班次以上。
2.资助标准
每开通一个新航点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处理货量排名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在本市注册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且在深圳机场年度处理国际、国内出港货物量(不含邮件)排名前5名。
2.资助标准
按代理的出港货量(不含邮件)给予资助。其中:国际出港货运量排名前5名,资助标准为200元/吨,资助上限分别为:第1名不超过150万元,第2名不超过120万元,第3名不超过90万元,第4名不超过70万元,第5名不超过50万元;国内出港货运量排名前5名,资助标准为50元/吨,资助上限分别为:第1名不超过150万元,第2名不超过120万元,第3名不超过90万元,第4名不超过70万元,第5名不超过50万元。
本项资助不适用于包机人及航空公司直属或者参股的代理公司。
(六)"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提供"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开展"深圳飞"宣传推介工作的企业。
2.资助标准
相关企业依照"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要求,向市交通运输委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工作完成后,向市交通运输委按期统一提交资助申报材料,由市交通运输委对资助对象和资助额度进行审核。
(七)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的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港航业子项资金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绿色港口类。
1.水水中转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从事外贸内支线(含港澳台地区)运输,或从事内贸航线运输,且考核年度内在深圳港完成集装箱装卸量超过5000标准箱(含)的运营公司。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
(2)资助标准
按照考核年度在深圳港完成的装卸量给予资助。其中外贸内支线资助标准为50元/标准箱,内贸航线资助标准为30元/标准箱。
2.海铁联运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在深圳港从事海铁联运的运营公司。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
(2)资助标准
按照考核年度海铁联运完成的集装箱量给予资助,其中:省内的资助标准为200元/标准箱;省际的资助标准为300元/标准箱。
(二)国际航运枢纽类。
1.国际班轮公司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考核年度内,在深圳港完成外贸集装箱装卸量超过2万标准箱(含)的国际班轮公司。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其中新增班轮航线需运营满一年(含)以上。
(2)资助标准
①新增箱量按照50元/标准箱给予资助,每家公司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②吞吐量贡献度排前20名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第1至第5名,各资助100万元;第6至第10名,各资助80万元;第11至第15名,各资助60万元;第16至第20名,各资助40万元;贡献度计算方法:装卸量排名×K1+组合港水水中转量排名×K2+新增班轮航线数量×K3。(考核年度新增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港口集装箱班轮航线的,无论新增数量1条或多条,公司贡献度分值均按1.5倍计算)
排名取值:排名第1名取值20,排名第20名取值1,依此类推;K取值:K1=0.4,K2=0.4,K3=0.2,K1+K2+K3=1。
③从深圳港调拨到组合港的空箱,按照40元/标准箱给予资助。
2.国际货运代理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在深圳市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且考核年度外贸箱量超过2000标准箱。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
(2)资助标准
①新增进口重箱按照20元/标准箱给予资助,新增出口重箱按照60元/标准箱给予资助。每家公司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②综合评分排名前50名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第1至第5名,各资助100万元;第6至第15名,各资助80万元;第16至第30名,各资助60万元;第31至第50名,各资助40万元;
综合评分计算方法:进出口重箱量排名×K1+海铁联运箱量排名×K2。
排名取值:排名第1名取值50,排名第50名取值1,依此类推;K取值:K1=0.7,K2=0.3,K1+K2=1。
3.水路运输企业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在深圳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
(2)资助标准
①新增"深圳"船籍港的营运船舶,按照60元/总吨给予资助;
②综合评分排名前10名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第1名,资助300万元;第2至3名,各资助200万元;第4至6名,各资助150万元;第7至10名,各资助100万元。
综合评分的计算方法:载重吨排名×K1+纳税总额排名×K2。
排名取值:排名第1名取值10,排名第10名取值1,依此类推;K取值:K1=0.5,K2=0.5,K1+K2=1。
受资助船舶5年内不能办理船舶注销登记,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
(三)水上客运类。
1.邮轮运营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在深圳开展邮轮港口业务的码头公司。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
(2)资助标准
①航次资助。母港邮轮、国际访问港邮轮航次资助按照邮轮吨位情况分类,邮轮进、出港各一次视为一航次,以离港时间为准,具体划分如下:
A类邮轮(吨位7万总吨(含)以下):20航次(含)以内,资助20万元/航次;第20航次以上,资助25万元/航次。
B类邮轮(吨位7万总吨以上-10万总吨(含)):20航次(含)以内,资助25万元/航次;第20航次以上,资助30万元/航次。
C类邮轮(吨位10万总吨以上):20航次(含)以内,资助30万元/航次;第20航次以上,资助35万元/航次。3日2晚及以下短途母港航线或双母港航线,资助标准按50%计算。
②邮轮旅客资助。
年出港客流量15万人次以下,按照270元/人次给予资助;
年出港客流量15万人次(含)至20万人次,按照220元/人次给予资助;
年出港客流量20万人次(含)至25万人次,按照180元/人次给予资助;
年出港客流量25万人次(含)以上,按照150元/人次给予资助。
2.国内客运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在深圳注册的水路客运企业和客运码头。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
(2)资助标准
①新增开通深圳出发的水路客运航线的资助标准为:运距在30海里(含)以内的,首年度3000元/航次(往返,下同),第二年度2500元/航次,第三年度2000元/航次。运距在30海里以上,60海里(含)以内的,首年度6000元/航次,第二年度5000元/航次,第三年度4000元/航次。运距在60海里以上的,首年度9000元/航次,第二年度7500元/航次,第三年度6000元/航次。
②在本市新增客运码头或新增航线改造客运码头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一次性给予资助,每个客运码头资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三条 物博会子项资金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物博会政府办会经费项目。
1.申请条件
承办物博会相关会议、论坛及活动的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
2.资助标准
按照《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
(二)物博会展位费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参加申请期当年物博会的参展商。
2.资助标准
单个参展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展位费的50%,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四条 在深圳市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含国际客运新航点资助资金)不予扶持:
(一)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深圳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二)考核年度内企业有较大及以上经营性道路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考核年度内企业在本地市场监督、国税、地税、海关和交通等部门因单项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单次5万元(含)以上、或单项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累计10万元(含)以上、或被上述部门纳入失信"黑名单"。执法部门对处罚结果有具体规定与说明的,从其规定与说明。
(四)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委根据本办法及现代物流业各资助子项的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委对企业申报项目(不含国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组织审查评估后确定年度接受资助的企业名单以及资助金额,并通过市级报纸、市交通运输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暂不列为资助对象,由市交通运输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天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接受资助的资格。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拨付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委应每年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预算管理程序将拟资助项目编入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委按程序审核预算并报市人大。市财政委在市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将专项资金项目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给市交通运输委。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委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需要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书面送市财政委备案。市财政委牵头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重复申请或以虚假材料申请专项资金的,市交通运输委将追回资助资金,并责令申请单位进行整改,依法列入财政资金资助"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资助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价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且证据确凿的,市交通运输委取消其项目与经费的评审、评价和审计资格。同时,相关单位依法对涉事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评价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价之便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利益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在新闻媒体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统计指标以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相关数据应纳入我市统计口径范围。市统计部门没有相应统计指标或数据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计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和市财政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3〕1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