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电子工程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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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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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电子工程学校章程
序言
淄博电子工程学校前身沂源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组建于1996年11月,由原沂源县职业高中、沂源县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沂源县教师进修学校、淄博广播电视大学沂源分校合并而成的副处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1年4月,原沂源县技工学校整体撤并,与原沂源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合署办学。2007年7月,原沂源县综合高中(沂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主体教学区和办学职能划并到原沂源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2018年6月,经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沂源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正式更名为淄博电子工程学校。同月,学校牵头成立淄博电子工程职教集团。
学校先后荣获“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山东省职业教育先进集体”、“省级重点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首批山东省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市级文明校园”等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水平,保证学校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学校、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淄博电子工程学校,英文名称为Zibo Electronic Engineering School,保留原沂源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加挂的淄博广播电视大学沂源分校牌子,保留原沂源县技工学校原有职能。学校法定住所为沂源县城振兴路西路1号,邮政编码:256100。
第三条 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第四条 学校是由沂源县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为主,学制三年,兼及教师培训和国家开放教育,开展成人本专科教育,同时,面向社会开展技工中专以及各级各类成人短期实用技术培训。
第六条 学校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和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指示精神,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七条 学校办学目标:把淄博电子工程学校建设成为具有山东特色、跻身省内一流、中高职一体的现代化职业学校,在区域内乃至全省起到示范、辐射和引领作用。
第八条 学校发展战略: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引厂入校、入厂办学、职前职后联动发展、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并举的发展战略,以发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建立完善“三二连读”、“3+4贯通培养”人才培养模式,主要面向沂源县招收初中毕业生,面向市场合理设置专业,培养、培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专业技能人才。
第九条 学校教育目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传统文化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传授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规划,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高等院校输送合格人才。
第十条 学校办学特色:教育以学生为中心,教学以质量为中心,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体验式德育教育,打造“实训8S”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教育原则: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一切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和专业能力、创新意识和创业意识的培养;以教科研为先导,探索体现中等职业教育理念的教学模式,充分发挥学生的潜能,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保持同沂源县内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大体相当。
第十三条 学校校训:敬业乐群 德技并修
第十四条 学校校风:求真 务实 至善 尚美
第十五条 学校教风:厚德 博学 笃行 仁爱
第十六条 学校学风:勤奋 修学 自律 储能
第十七条 学校校徽:
第十八条 学校校歌:《理想》
第十九条 学校校庆纪念日:6月21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制、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党委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学生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及中层干部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实行校长审批制度。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保证师生的人生安全。
(八)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九)主持校长办公会议。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负责党委、工会和社会培训工作。负责研究党委工作,将党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委和党员(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和职能部门,广泛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学校党委设立9个党支部,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并按照学校党委要求开展党务党建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副校长3名,副校长负责分管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其它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全校必须执行。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审定学校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五)审定学校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六)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七)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审定各专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九)讨论和审定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
(十)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承担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的调研、评议工作。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一定数量的教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校务委员会不干预校长的具体事务,只对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学校的发展规划等方向性问题进行评议审定,只对审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是家校协同育人机构。承担教师家访、家长访校监管工作,负责向家长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工作计划及教育教学管理等重大事项的有关信息,听取家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改进学校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设机构及职能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生产实习和就业指导办公室、工会、评估处、师训处、成教处、财务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公室、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党建办公室、实验训练中心、教育技术中心、电气工程教学部、机械工程教学部、经济贸易教学部、艺术教育教学部等职能部门,按上级团组织规定设立团委。各职能处室既根据职责范围履行各自职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办公室是学校行政综合办事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协助校长处理学校行政事务,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公文处理、组织会议、信息处理、劳资统计、对外联络、档案管理等工作。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日常教学、教科研管理等工作。
政教处是学校德育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德育和学生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
总务处是学校后勤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后勤管理等工作。
生产实习和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实习管理、就业教育和岗位推荐等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实习、就业等工作。
工会是学校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工会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1名,女工委主任1名。在校长和党委书记领导下,具体负责工会会员管理、离退休干部管理、师德考核、计划生育、福利采购发放等工作。
评估处是学校教职工考核、工作纪律督查的组织执行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教师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期末绩效考核核算、工作纪律督察等工作。
师训处是学校面向当地开展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组织执行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宣传、审核上报、学籍档案管理、组织教学、日常管理等工作。
成教处是学校面向当地开展企业技能培训、各类专项技能及特殊作业人员培训的组织执行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培训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
财务科是学校财务管理的组织执行机构,设科长1人,出纳1人,财会人员2人。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收费管理、资金预算决算、财务账簿管理、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等工作。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贫困生资助的组织执行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籍注册与维护、毕业证办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资助等工作。
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安全卫生管理、综合治理的组织执行机构,设主任1名。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卫生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等工作。
党建办公室是学校党建工作、扶贫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设主任1名。在学校党委书记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党建、扶贫等工作。
教育技术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执行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数字校园建设、校园网的技术支持与管理、网络信息安全防范和教育工作、教师信息化应用能力培训等工作。
实验训练中心是学校实训场所和实训教学的组织执行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设备的维护维修、实训教学规范与管理等工作。
团委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的群众组织,负责团工作管理的组织执行机构,设书记1名。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青年团员教职工和团员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等工作。
教学部是学校具体实施各专业教育教学管理的组织执行机构,各教学部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具体负责专业教学部的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等工作,并创新性的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通过事业发展、规划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并由校长颁布执行;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校、教务处(政教处)、教学部三级管理制度。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机制,把德育工作作为学校首要工作任务。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创新德育形式,通过思政课和社会实践的途径,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传统美德教育、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全的人格,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教学工作坚持以文化基础课为基础,专业课为主体,实践操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达到岗位合格为目标,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外辅导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学校鼓励教师运用先进教育理论和方法指导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教学改革经验。
第三十三条 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文件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要由校长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严格学籍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实施“双证离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一定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掌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有关费用;
(五)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的在校行为实施量化管理。对全面发展、品德高尚、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处分。
第四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四十六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择业、就业、创业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师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正确的思想信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言行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县管校聘规定和学校实际,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不聘、解聘或安排其他工作,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五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五十三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工作量化考核办法》、《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方案》,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可以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渐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环境。
第五十六条 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树立全局观念,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正常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雇用管理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所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八条 总务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教育培训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每年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预算,申请经费支持。
学校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财务支出专人审批制度。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加强校产管理,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学校办公用品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和管理,总管理员和分类管理员要做好帐、物登记工作,做到帐物相符。
第七章 安全及卫生管理
第六十三条 认真执行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学校设立医务室,校医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卫生防疫及环境监督,根据上级防疫部门要求建立卫生档案,组织学生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
医务室定期在全校宣传卫生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六十五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
学校定期对师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必须做好安全预案,严格执行报备制度,保障师生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沂源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八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沂源县、淄博市教育部门核准后即生效。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共计八章七十一条,执行中的解释权归淄博电子工程学校。
201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