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修订对债市影响几何?

玥露 阅读:34 2024-12-21 11:05:21 评论:6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修订对债市影响几何?

文丨明明债券研究团队 核心观点 2017年12月,《巴塞尔协议III:后危机时代监管改革最终版》(后文简称“巴三最终版”)正式发布,并在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国内方面,2023年2月18日银保监会正式出台了对应的法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那么,国内《征求意见稿》做出了哪些重要改动?又会对我国债市带来哪些影响?我们认为新规出台对债市的整体影响不大,结构上对地方政府一般债和公募基金利好,对低资质银行的同业存单和二级资本债有一定利空。 巴Ⅲ最终版落地,国内《征求意见稿》出台。《巴塞尔协议》是一个针对全球范围的银行系统制定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并在长久的时间中不断完善和更新,已经历了三个版本的更迭。巴Ⅲ最终版在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风险资产的计量方法进行了完善和更新。目前国内对应的法规《征求意见稿》也于2月18日出台,银保监会在遵循巴三最终版改革方向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做出了对应的调整,把巴Ⅲ最终版的有关内容纳入了《征求意见稿》中,对我国银行业经营和债市均产生一定影响。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调整:限制使用范围、设置参数最低值。为了解决过去IRB方法存在的复杂度较高、监管资本在银行间难以横向比较、对特定资产建模时缺乏稳健性等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对IRB进行了如下修订:(1)限制高级内部评级法的适用范围;(2)设定“输入”参数下限(例如PD和LGD等参数),以保证在IRB方法可用的情况下,资产类别对应的模型参数存在审慎性底线;(3)对参数估计方法提供了更多规范性的要求,以减少RWA的可变性。我国的《征求意见稿》基本按此原则进行了修订,因我国仅有工农中建交招等六大行使用初级内评法,因此相关改动对我国综合来看影响较小。 信用风险标准法(我国称权重法)调整:不同资产风险权重变化是重点。巴Ⅲ最终版对信用风险标准法计量的调整是核心变化,增强了风险敏感性,我国的《征求意见稿》大致参照了巴三最终版的改革方向,但部分领域按照我国国情进行了一定调整。总体来看,在地方政府一般债、公司债权、合格循环零售、个人房地产抵押贷款等方面调低了风险权重,在次级债和银行债权方面调高了风险权重。 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完善监管框架,调整计量方法。巴Ⅲ最终版进一步细化了市场风险计量的方式,提高了市场风险计量的精确性,我国《征求意见稿》基本遵循了巴三最终版的改革方向,标准法下将基于敏感度方法的资本要求、违约风险资本要求及剩余风险附加资本要求三部分加总计量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上使用了更为精准的ES(预期损失)模型代替VaR模型,以提高尾部风险捕捉能力。操作风险方面,标准计量法(第一档银行使用)假设操作风险加权资产随着银行业务规模扩张而增加;经历过较大操作风险损失的银行被认为在未来更有可能遭受操作风险损失。第二档银行使用基本指标法,计算较为简单。 资本底线和杠杆率:设定最低标准,影响有限。巴Ⅲ最终版对内评法取消1.06倍的校准乘数,改为设置72.5%的资本底线以降低内评法的套利空间,中国2012年《管理办法》中已经设置了80%的资本底线要求,《征求意见稿》中改为72.5%,将会激励更多银行申请使用内评法。杠杆率方面,巴Ⅲ最终版对所有银行设定了3%的最低杠杆率要求,而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已要求商业银行杠杆率不低于4%,《征求意见稿》也延续了这一规定,同时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办法规定的附加杠杆率要求。 对债市的影响:整体影响不大,结构上对地方政府一般债和公募基金利好,对低资质银行的同业存单和二级资本债有一定利空。 资管产品:银行基金类委外规模将进一步提升。风险规则重塑后,根据资管产品的可穿透程度不同,资管产品的账簿分类或者资产计量方法可能会出现变化,或将导致风险加权资产规模略有上升,在此情况下,预计将促使穿透性更好的银行基金类委外占比进一步提升至70%以上,规模或将达到5.5万亿以上,银基合作将更进一步,债基、货基和专户规模有望扩张,为债市注入长期资金。结构上,定制债基由于投资组合和策略更加个性化和定制化,因此资产穿透的透明度较高,未来规模或将继续上升。指数型债基由于可完全穿透,也将对银行自营产生较大吸引力。 地方政府一般债:权重下调将进一步增大商业银行持有规模,助力宽财政。出于承接政府宏观财政政策调控的需求,商业银行始终是地方政府债券的配置主力,2022年末商业银行持有地方政府债券的总规模为28.95万亿元,占商业银行债券投资规模的43.49%,存量地方政府债券总规模中商业银行持有比重达到82.97%。我们测算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风险权重的下调将导致其风险加权资产将降低1.2万亿,有效缓解商业银行的风险资本压力,同时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多配地方政府债券与宏观财政的靠前发力相呼应,最终推动社会宽信用和经济复苏进程。 同业存单:权重上调或将导致中小银行发行更加困难,信用利差分化加剧。根据我们的测算,《征求意见稿》落地后商业银行持有的同业存单RWA或将增加0.77万亿,增幅达到83%,将造成商业银行整体资本充足率降低6bps。我们也要注意到同业存单投资者结构中商业银行仅占29%,主力持有人仍为非法人产品(57%),且商业银行持有同业存单存在一些非市场性因素,因此总体来看对同业存单的影响可控。但结构上或将导致中小银行发行同业存单难度边际增加,信用利差走势也将更加分化。 次级债:二级资本债或存在一定的抛售压力,永续债影响不大。《征求意见稿》跟进巴Ⅲ最终版要求提高了次级债风险权重,理论上来说,银行自营或将出于对资金成本的考虑调整次级债持仓。由于较高的风险权重,银行自营投资永续债规模本身较小,因此银行投资永续债规模受到新规变化的影响或较小。商业银行自营是二级资本债的重要投资者之一,风险权重的调整可能会给二级资本债市场带来一定的抛售压力,根据我们的测算,权重调整或将造成商业银行持有二级资本债的RWA增长0.47万亿元,幅度约50%。但考虑到大型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且银行自营整体投资结构中二级资本债占比较小,因此整体抛售压力有限,中小银行面临的抛售压力和发行压力更大,新规正式落地前或将迎来短期发行高峰。此前,数量不断增多的二级资本债提前不赎回事件加大了市场的担忧,新规落地后此类事件数量可能进一步增长,中小银行二级资本债互持规模可能将有所收缩,而信用利差或将K型分化。此外,我们认为,在经历了赎回潮的洗礼之后,当前二级资本债利差较大,股份行和优质城商行的二级资本债已经具备较高的配置价值。 风险因素:《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差异过大;测算结果由于数据可得性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差距;市场波动超预期。 正文 2017年12月,《巴塞尔协议III:后危机时代监管改革最终版》(后文简称“巴Ⅲ最终版”)正式发布,并将在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国内方面,2023年2月18日银保监会正式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那么,国内《征求意见稿》做出了哪些重要改动?又会对我国债市带来哪些影响?本文将进行详细探究。 巴Ⅲ最终版落地,国内《征求意见稿》出台 巴Ⅲ最终版落地,国内《征求意见稿》出台 巴Ⅲ最终版在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风险资产的计量方法进行了完善和更新。由于《巴塞尔协议Ⅲ》金融危机后出台的紧急应对文件,因此在风险资产计量、监管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也产生了一些争议,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对《巴塞尔协议Ⅲ》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的完善。2017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修订后的《巴塞尔协议III:后危机时代监管改革最终版》(后文简称“巴Ⅲ最终版”),重点对第一支柱中三大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规则进行了完善和更新,并计划2022年1月1日开始在全球主要金融机构实行。但后由于2020年全球突发新冠疫情,考虑到疫情对于全球银行业的重大打击,2020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宣布将巴Ⅲ最终版的实施日期推迟至2023年1月1日。 2023年2月18日,银保监会出台了巴三最终版在我国对应的监管文件《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对我国银行业经营和债市走势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巴Ⅲ最终版并无法律效力,我国银行业此前是遵循《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试行)》来进行展业的,预计2024年后将根据《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正式稿来展业。我国在2009年加入了巴塞尔委员会成为成员国,在2010年11月《巴塞尔协议Ⅲ》定稿发布,并建议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正式实行后,我国银保监会参照《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Ⅲ》,根据中国国情进行适当调整,于2011年2月开始起草,8月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在2012年6月定稿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后文简称《管理办法》),2013年1月起正式实施。在巴三最终版修订后,2022年7月,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2022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其中第四条为修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23年2月18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这一重磅文件的发布将对我国银行业和债市均产生深远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历史沿革 《巴塞尔协议》是一个针对全球范围的银行系统制定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并在长久的时间中不断完善和更新,已经历了三个版本的更迭。《巴塞尔协议》由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成员制定,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一套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资本市场稳定、减少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降低银行系统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1988年7月,为了应对在金融创新和金融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下而逐步累积的银行系统风险,国际清算银行首次提出《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巴塞尔协议Ⅰ》),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等提出要求,并被来自十国集团等中央银行的委员会成员采纳。2004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Ⅱ》)颁布,于2006年12月开始实施,引入了三大支柱体系——最低资本要求、监督审查和市场约束,推进全面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框架基本成型。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在2010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更具稳健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巴塞尔协议Ⅲ》初始版正式出台,在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建立了微观与宏观审慎监管并行的多层次监管体系。至此,《巴塞尔协议》已经经历了三个版本的更迭。下文将对三个版本进行回顾,而巴Ⅲ最终版的变化将于本报告第二部分进行全面的解读。 (一)《巴塞尔协议Ⅰ》:以最低资本要求为核心 19世纪80年代,为了应对在金融创新和金融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下而逐步累积的银行系统风险,以最低资本要求为核心的《巴塞尔协议Ⅰ》在1988年应运而生。《巴塞尔协议I》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1)划分银行资本:《巴塞尔协议Ⅰ》将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其中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公开储备。附属资本则包括未公开储备、资本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及次级债券等。(2)计算风险权重:《巴塞尔协议Ⅰ》根据资产负债表内、外项目的风险大小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和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在此基础上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并将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挂钩,从而评估银行资本的适当规模。(3)资本目标及过渡期:《巴塞尔协议Ⅰ》要求到1992年底,十国集团国家参与国际业务的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总体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但《巴塞尔协议Ⅰ》存在以下问题:(1)风险敏感性不足:《巴塞尔协议I》在计算资产负债表内项目的风险加权时,风险层级划分较为粗放,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也较为随意,难以精准灵活地衡量资产的信用风险。(2)未全面反映银行风险:《巴塞尔协议I》仅考虑到对信用风险的监管,而没有考虑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难以全面反映银行的风险组合。 (二)《巴塞尔协议Ⅱ》:形成三支柱监管框架 为了改进《巴塞尔协议I》风险敏感性低、风险反映不全面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正式发布《巴塞尔协议II》。《巴塞尔协议II》在原本资本充足率的基础上形成了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核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共同支撑的监管框架。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仍然是《巴塞尔协议Ⅱ》关注的重点。在此版本中增设了三级资本,具体分为核心资本(Tier1)、附属资本(Tier2)以及涵盖市场风险的短期次级债务(Tier3),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则延续《巴塞尔协议Ⅰ》,要求不得低于8%、4%。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在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计量方法框架基本形成,具体地,标准法(SA)被正式确立、针对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IRB)、针对操作风险的基本指标法(BIA)和高级计量法(AMA)以及针对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IMA)均在此版本中被首次提出。 2.第二支柱:监管核查 《巴塞尔协议Ⅱ》引入外部监管以减少银行利用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违规行为,要求各国监管当局灵活监管,以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银行应具备一套程序,用于评估与风险特点相适应的资本总体水平,并制定保持此水平的策略;二是监管机构应促使银行正确评估内部资本充足率的真实状况及其对经营战略的有效监控,以确保其遵守监管资本比率,并随时接受审查和评价;三是监管机构应鼓励银行资本水平高于监管资本比率,使银行有能力超过最低资本水平的资本;四是监管机构应尽早采取措施,防止银行的资本水平降至防范风险所需的最低要求以下。 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巴塞尔协议Ⅱ》引入市场约束作为第一、二支柱的补充,旨在通过制定一套披露要求来完善市场纪律,促使市场参与者能够评估有关适用范围、资本、风险敞口、风险评估流程以及机构资本充足率的关键信息, 市场约束的核心是全面的信息披露。 (三)《巴塞尔协议Ⅲ》:以宏观审慎为核心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使得监管当局开始重视《巴塞尔协议Ⅱ》的不足,2010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涉及到资本监管、流动性控制、系统性风险等多个方面。 1.进一步强化资本监管 《巴塞尔协议III》取消了在《巴塞尔协议Ⅱ》中增设的三级资本,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最低资本监管要求,其中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从4%提高到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下限,提高到4.5%,总资本最低要求仍保持8%,在此基础上还新增了2.5%的资本保护缓冲以及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对银行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率要求,作为资本监管的补充标准。 2.提出流动性标准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了流动性监管要求——短期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CR),在压力情况下,提供足够满足30天的流动性需求;长期监管指标: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旨在解决整个资产负债表上的期限不匹配问题。 3.关注系统性风险 巴Ⅲ最终版与《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变化 巴Ⅲ最终版推出目的主要是通过改进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设置杠杆率和资本底线要求,减小原监管框架之下存在的套利空间。此前的《巴塞尔协议Ⅲ》由于是应对金融危机的应急产物,本身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部分,且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原有的监管框架逐步暴露出了不同模型方法之间存在监管套利机会、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体系过于复杂、不同银行系统计量结果可比性较低等问题。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巴Ⅲ最终版改进了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方法,具体包括:(1)修订内部评级法适用范围,设置参数底线要求;(2)细化信用风险暴露的分类,增加风险暴露的权重档次,提高了风险敏感性;(3)细化信用风险、市场发风险、操作风险计量方法,完善计量体系,减少套利空间;(4)设定资本计量底线和优化杠杆率监管架构;(5)提高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杠杆率最低要求。 我国对应的《征求意见稿》基本遵循了巴三最终版的改革方向,修订重构了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调整了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提升了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根据银保监会测算显示,新规实施后,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总体稳定。我国2月18日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基本遵循了巴三最终版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一是坚持风险为本,增强了标准法与高级方法的逻辑一致性,提高计量的敏感性。限制内部模型的使用,完善内部模型,降低内部模型的套利空间。信用风险方面,权重法重点优化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增加风险驱动因子,细化风险权重;限制内部评级法使用范围,校准风险参数。市场风险方面,新标准法通过确定风险因子和敏感度指标计算资本要求,取代原基于头寸和资本系数的简单做法;重构内部模型法,采用预期尾部损失(ES)方法替代风险价值(VaR)方法,捕捉市场波动的肥尾风险。操作风险方面,新标准法以业务指标为基础,引入内部损失乘数作为资本要求的调整因子。二是强调同质同类的比较,修订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按照银行间的业务规模和风险差异,划分为三个档次银行,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三是旨在保持监管资本总体稳定,修订重视计量和管理“两手硬”,全面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时,测算显示,实施《征求意见稿》后,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总体稳定,未出现大幅波动,单家银行因资产类别差异导致资本充足率小幅变化,体现了差异化监管要求,符合预期。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以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主,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占比较低,《征求意见稿》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面的变化需要重点关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以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主,占比持续高于90%,截至2022年12月底,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180万亿元,占比92.56%,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占比分别为6.21%和1.24%,因此就我国来说,《征求意见稿》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上的变化需重点关注。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调整:限制使用范围、设置参数最低值 我国的《征求意见稿》基本遵循了巴三最终版在内部评级法上的改革方向,限制了使用范围、设置参数的最低值,保障了计量的可靠性。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IRB)是在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公式基础上,通过输入违约损失率(LGD)、违约概率(PD)、违约风险暴露(EAD)、有效期(M)等指标计算出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为了解决过去IRB方法存在的复杂度较高、监管资本在银行间难以横向比较、对特定资产建模时缺乏稳健性等问题,巴三最终版对IRB进行了如下修订:(1)限制高级内部评级法的适用范围;(2)设定“输入”参数下限(例如PD和LGD等参数),以保证在IRB方法可用的情况下,资产类别对应的模型参数存在审慎性底线;(3)对参数估计方法提供了更多规范性的要求,以减少RWA的可变性。就我国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基本遵循了巴三最终版的改革方向。 (1)限制高级内部评级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参数来源的不同,可以将内部评级法分为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对于初级内部评级法,除违约概率(PD)需要金融机构根据其内部数据测算外,其他指标均由金融监管当局提供;而高级内部评级法中,参数均由金融机构自行测算,监管当局确认通过后即可采用。在此框架下,存在一致性、可靠性较差的问题,且商业银行可能通过高级内部评价法套利。基于此,巴三最终版和我国的《征求意见稿》取消了针对大中型企业(营收超过30亿)、银行、金融机构、权益资产等风险暴露中高级内评法的使用,其中权益资产也不能使用初级内评法,只能使用权重法。 (2)《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和我国的《征求意见稿》针对PD、LGD、EAD等参数设置了最小值,保障的计量的可靠性。首先在PD参数上,巴Ⅲ最终版分别将合格循环零售和其他所有零售的PD最低值上调了7bps和2bps至0.1%和0.05%;LGD参数上,巴Ⅲ最终版对合格循环零售的LGD设定了50%的参数底线,我国《征求意见稿》与之一致。 (3)对参数估计方法提供了更多规范性的要求,以减少RWA的可变性。为进一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加权资产(RWA)可变性,《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对其估计模型参数的实践和做法进行更加详细的说明,并对初级内部评级法(F-IRB)中的监管指定参数进行了调整。 《征求意见稿》对内部评级法的改动对我国综合来看影响较小。目前我国监管部门仅批准了工农中建交招6家商业银行实施初级内评法,《征求意见稿》对高级内评法应用的限制对我国影响不大。在PD、LGD和折扣率等参数的设计上可能会相关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模的增长,但总体规模可控,影响较小。 信用风险标准法(我国称权重法)的调整:重点在风险权重的变化 巴Ⅲ最终版和我国的《征求意见稿》对信用风险标准法(我国称权重法)计量的调整是核心变化,通过不同资产风险权重的重新校准,全面增强了风险敏感性。巴Ⅲ最终版对信用风险标准法计量的调整是核心变化,主要从两方面入手进行调整,第一是参考了内评法风险暴露体系重新细化了信用风险资产类别,增加了债券、股权与其他资本工具、次级债务等类别,同时进一步细化对公、零售、房地产等风险暴露类别,共增加至14个风险资产类别,而我国《征求意见稿》则是从6个风险资产类别增加到了11个。第二是调整了信用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对银行、担保债券、公司、零售、房地产、表外等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进行了细化,我国的《征求意见稿》也据此进行了相关调整,但基于我国国情做出了相应的改动。 对于非房地产相关零售业务风险暴露而言,《征求意见稿》新增“合格交易者”概念,风险权重大幅降低至45%,据我们的测算除使用内评法的六大行外的所有上市银行信用卡贷款的RWA可降低40%,约1.01万亿元,造成资本充足率整体提高8bps。零售业务风险暴露分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暴露和非房地产零售业务风险暴露。非房地产零售业务风险暴露中新增“合格交易者”概念,即过去12个月各还款时点均按时全额还本付息的债务人,对于透支便利的债务人,如果过去12个月内没有任何提款,也视为 “合格交易者”。其风险权重由75%大幅降低至45%,对于信用卡业务占比较多的银行利好显著。据测算除使用内评法的六大行外的所有上市银行信用卡贷款的RWA可降低40%,约1.01万亿元,造成资本充足率整体提高8bps。 《征求意见稿》将对公业务风险暴露分为一般企业债权和专业贷款,风险权重更加细化,其中投资级企业风险权重大幅降低至75%(巴三最终版为65%,我国做了相应调整)。对公业务风险暴露分为一般企业债权和专业贷款,一般企业债权新增投资级企业的概念,即在不利的经济周期和商业环境下,借款人也有充足的能力及时兑付及财务承诺,《征求意见稿》将其风险权重由100%大幅降低至75%(巴三最终版为65%,我国做了相应调整),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由100%变为85%,小微企业仍保持75%不变。此外,《征求意见稿》在公司风险暴露项下新增了专业贷款风险暴露,并进一步细分为项目融资、实物融资和商品融资三类,其中项目融资在运营前的风险权重提高至130%,运营中为100%,实物融资和商品融资风险权重一般为100%。 对于金融机构风险暴露而言,《征求意见稿》对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进行了相应的调高,而大型非银机构通常纳入一般企业风险暴露的“投资级企业”计算风险权重。我国原本按照原始期限将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划分为25%(3M以上)和20%(3M以下)两档。《征求意见稿》将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高(具体详见第三部分),或将对低资质的同业存单产生不利影响,扩大信用利差,使得中小农商银行发行难度加大。对于非银机构而言,遵循一般公司的风险权重框架,大型非银机构通常可以纳入“投资级企业”计算风险权重。 对于股权和资本工具而言,《征求意见稿》将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和中央财政持股30%以上的风险权重定为250%,将二级资本债的风险权重由100%调整至150%。我国旧版准则并未将次级债、股权和其他资本工具风险暴露单列,其中次级债权和其他资本工具的风险权重都是100%,而股权风险暴露则按照企业性质和持有原因划分为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投资、因政策性原因持有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以及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分别对应250%、400%、400%和1250%的风险权重。《征求意见稿》将对上市公司和中央财政持股30%以上公司的风险权重定为250%,其他相比我国旧版规定变动不大,但相对巴三最终版要更加严苛。总体上,《征求意见稿》相较于我国旧版准则,提高了次级债和其他资本工具的风险权重,大幅调低了上市公司和中央财政持股30%以上公司的风险权重。 对于房地产风险暴露,巴Ⅲ最终版从此前的单一的风险权重调整为根据贷款价值比(LTV)设置了更细化的风险权重,我国《征求意见稿》参考了这一因素,但总体比巴Ⅲ最终版更加严格。根据我们的测算,除使用内评法的六大行外的所有上市银行个人房贷的RWA可降低20%,约0.62万亿元,资本充足率提高5bps。不同于《巴塞尔Ⅱ》将房地产风险暴露简单地划分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并分别对应35%和100%的风险权重,巴三最终版新增了土地收购、开发和建设贷款类别,并根据LTV、还款现金流来源、是否满足贷款审批要求对三类房地产风险暴露进行了细致的划分,显著提高了风险权重的灵活性。而根据我国旧版准则,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分别对应50%的100%的风险权重,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首付比例至少在20%以上,考虑到二套房首付比例较高和部分人选择全款支付,实际首付比例可能在40%以上,对应的LTV在60%以下的区间,根据巴三最终版其风险权重为25%。而我国《征求意见稿》出于对房地产行业风险的审慎考量,在还款不实质依赖于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的情况下,将LTV在60%以下的风险权重定为了40%。据此我们测算,除使用内评法的六大行外的所有上市银行个人房贷的RWA可降低20%,约0.62万亿元,将使得商业银行整体资本充足率增长5bps。 就表外风险暴露而言,我国《征求意见稿》基本遵循了巴三最终版的相关规定。巴三最终版与国内旧版准则的不同主要表现在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方面,巴三最终版不再根据原始期限赋予贷款承诺不同的系数,而是按照是否可无条件撤销将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划分为10%和40%两档。我国《征求意见稿》基本遵循了这一变化,同时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信用卡授信额度转换系数调整为20%。 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完善监管框架,调整计量方法 巴Ⅲ最终版进一步细化了市场风险计量的方式,提高了市场风险计量的精确性,我国《征求意见稿》基本遵循了巴三最终版的改革方向,标准法下将基于敏感度方法的资本要求、违约风险资本要求及剩余风险附加资本要求三部分加总计量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上使用了更为精准的ES(预期损失)模型代替VaR模型,以提高尾部风险捕捉能力。巴Ⅲ最终版关于市场风险的部分主要包括账簿划分、市场风险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三部分内容。我国的《征求意见稿》基本遵循了巴三最终版的改革方向,标准法下将基于敏感度方法的资本要求、违约风险资本要求及剩余风险附加资本要求三部分加总计量市场风险。基于敏感度方法的资本要求由三部分加总:得尔塔资本要求、维伽资本要求及曲度资本要求。违约风险资本计量参考银行账簿信用风险计量逻辑,并考虑同类风险暴露之间的对冲效应。标的为奇异性资产的工具和承担其他剩余风险的工具均要计算剩余风险附加资本要求。内部模型法上使用了更为精准的ES(预期损失)模型代替VaR模型,以提高尾部风险捕捉能力,同时引入了流动性期限调整要求,并将内部模型的审批层级严格化到交易台维度,提高了整体计量的精细度。 巴Ⅲ最终版将原操作风险计量方式——标准法、基本指标法和高级计量法合三为一,简化为单一风险敏感的新标准法,但我国《征求意见稿》仍保留了标准法和基本指标法,其中第一档银行应用标准法(与巴三最终版新标准法一致),第二档银行应用基本指标法。过去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主要使用标准法(工农中建交招使用,将总收入分为八大业务条线分别计算资本要求)、基本指标法(其他银行使用,近3年总收入平均值*资本系数15%)和高级计量法(我国目前暂无用此方法的银行)三种方式,为了提高计量方法的可比性和可操作性,巴Ⅲ最终版取消了原有的三种方式,简化为单一风险敏感的新标准法。新标准法主要包含业务规模(BI)、业务规模参数(BIC)和内部损失乘数(ILM,三个因子,统一的计量方法预计也会提高监管的效率。但我国的《征求意见稿》仍保留了标准法和基本指标法,其中第一档银行应用标准法,第二档银行应用基本指标法。其中标准法与巴三最终版的新标准法计算方法一致。 标准计量法假设操作风险加权资产随着银行业务规模扩张而增加;经历过较大操作风险损失的银行被认为在未来更有可能遭受操作风险损失,基本指标法较为简单,α直接定为15%。业务规模指数BI是利息、租赁和股息收入、服务收入和金融资产收益收入之和。并且根据业务规模指数的大小,设置了三个资本边际相关系数。业务规模参数(BIC)是业务规模(BI)资本边际相关系数的乘积。因此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将随着银行业务规模扩张而增加。内部损失乘数是业务规模参数和损失参数(LC,银行过去10年平均操作损失的15倍)的函数,用来对业务指标部分进行调整,以反映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LC/BIC越高,其内部损失乘数就越高,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就越高,因此经历过较大操作风险损失的银行被认为在未来更有可能遭受操作风险损失。基本指标法下,K为按基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GI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n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α为15%。 资本底线和杠杆率:设定最低标准,但对国内银行影响有限 巴Ⅲ最终版对内评法取消1.06倍的校准乘数,改为设置72.5%的资本底线以降低内评法的套利空间,中国2012年《管理办法》中就设置了80%的资本底线要求,《征求意见稿》中改为72.5%,将会激励更多银行申请使用内评法。此前为了避免银行故意做低参数,巴Ⅱ设定了1.06倍的校准乘数,我国2012年版的《管理办法》也使用了这一参数,而该参数在巴Ⅲ最终版和《征求意见稿》中已不复存在,巴Ⅲ最终版改为设置永久资本底线来限制内评法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时的套利空间,要求商业银行使用内评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最终不得低于过渡期的72.5%,并设置了五年过渡期。但我国此前现行的《管理办法》中已经规定,商业银行获批使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当年底开始,至少三年并行期,资本底线要求调整系数在第一年为95%,第二年为90%,第三年及以后为80%。在新版《征求意见稿》中资本底线参照巴三最终版要求改为了72.5%,将会激励更多银行申请使用内评法。 杠杆率方面,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已要求商业银行杠杆率不低于4%,《征求意见稿》也延续了这一规定,同时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办法规定的附加杠杆率要求。2015年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已经要求商业银行杠杆率不得低于4%,《征求意见稿》也延续了这一规定,同时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办法规定的附加杠杆率要求,若有银行同时入选国内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相关标准按照孰高确定。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第一组到第五组组内的银行分别适用0.125%、0.25%、0.375%、0.5%和0.75%的附加杠杆率要求(附加资本要求为附加杠杆率要求的2倍),其中第四组为四大行,第五组暂无银行进入,但由于工、建、中三家入选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二档(农业银行为第一档,与国内相关要求相同),附加杠杆率要求为0.75%,根据孰高原则,采用0.75%的标准。 对债市的影响 资管产品:银行基金类委外规模将进一步提升 风险规则重塑后,根据资管产品的特征和可穿透程度的不同,其账簿分类和风险计量方法可能会出现变化。根据前文分析,巴Ⅲ最终版对资管产品的账簿分类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基本遵循了这一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投资(FVPL)中可以穿透至底层资产和能够获取每日报价且有产品说明书的资管产品可分类至交易账簿,按市场风险规则计量,计量结果较信用风险能够大大减少,若不能穿透则应该分类至银行账簿,按照信用风险规则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投资(FVOCI)、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AMC)将计入银行账簿,按信用风险规则、根据可穿透性分别使用LTA、MBA和FBA法计量。 《征求意见稿》中资管产品分类和风险计量规则改变之后,可能会造成风险加权资产有所上升。(1)仍然分类为交易账簿的产品中,若由于可穿透程度不满足而分类至能够获取每日报价且有产品说明书的资管产品类别中,或由于《征求意见稿》中市场风险计量方法大幅提高了风险敏感度,最终计量的市场风险资产都可能略有上升;(2)从交易账簿变为银行账簿的产品,必然是因为完全不可穿透而变为银行账簿,因此将使用FBA法计量,风险权重将大幅上升至1250%;(3)仍然分类至银行账簿中的产品,若未满足LTA和MBA两类计量方法的条件,也将使用FBA法计量,风险权重将从100%上升至1250%;(4)若FVPL由于可完全穿透而从银行账簿分类至交易账簿,则由计量信用风险转为计量市场风险,会造成风险加权资产有所减少。总的来看,风险规则重塑后,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有上升的可能性,但此前银行委外投资标的大部分均可穿透,很少造成必须使用1250%风险权重的情况,因此总体而言影响较为有限。 关于资管产品穿透性的要求,投资者容易将《征求意见稿》与《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混淆,认为货基由于底层资产过于分散、不可穿透将会赋予1250%的风险权重,我们认为这一担心属于对两者认知有偏差。《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或者零售类ABS若由于不能完全穿透到每个债务人,且规模大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将计入匿名账户作为虚拟交易对手,匿名账户总规模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而部分规模较大的货基和底层资产分散的零售类ABS会因为不能完全穿透到每个债务人被分类至匿名账户,导致市场认为在巴三最终版框架之下货基的风险权重会大幅上升。但是我们认为,《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重点在于穿透到底层债务人,对于债务性质不做要求,但巴三最终版和《征求意见稿》在于穿透到底层的债务性质以便适用不同的风险权重计算整体风险加权资产,货币基金虽然底层资产极度分散,但是债务性质明确,完全可以使用MBA法进行计算,并不会影响银行对于货基的投资。 相比总量,在结构上的影响将会更大,在RWA计量可能上升的情况下,预计将促使银行基金类委外占比进一步提升至70%以上,规模或将达到5.5万亿以上,银基合作将更进一步,债基和货基规模有望扩张,给债市注入长期资金。公募基金由于无法通过SPPI测试一般分类为FVPL,若计入交易账簿,使用市场风险计量规则则风险加权资产将会有所减少,计入银行账簿,则由于至少可以穿透到大类资产,不会造成风险权重的大幅跃升,因此公募基金对银行资本占用较少,叠加非标转标的趋势,基金类委外的比例将会不断提升。目前商业银行基金类委外的比例已经出于逐年上升的趋势中,通道类委外的比例在不断下降,截至2022年6月底,基金类委外比例已经达到57.57%,实现了对通道类委外规模上的超越,巴三最终版落地后,各类底层资产活跃、分散严重、难以穿透的委外将继续减少,穿透性较好的债基、货基等规模仍将不断上升,基金类委外将成为银行委外的绝对主体,未来占比可能提升至70%以上,预计规模将达到5.5万亿以上,或将带动债基和货基规模持续扩张,从这一点来看,将会对债市形成长期的利好。 同时,定制债基由于投资组合和策略更加个性化和定制化,因此资产穿透的透明度较高,未来规模或将继续上升。指数型债基由于可完全穿透,规模或也将有所上升。定制债基为投资组合和策略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进行设计,以满足其风险偏好、收益目标、流动性需求等方面的需求的一类基金,相对于传统债券基金,定制债基的投资组合和策略更加个性化和定制化。也正因如此,投资者对定制债基投资组合中的具体债券资产通常有较高的了解,资产穿透透明度较高。我们根据wind数据统计了单一投资者占比在90%以上的定制债基规模变化,可以看到定制债基规模2021年开始重回正增长态势,同比增速持续在10%以上,截至2022年年末规模已达到2.8万亿元。《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定制债基在资产穿透上的优势将会更加突出,出于对于风险计量的考虑,机构可能会加大对于定制债基的需求,定制债基规模有望进一步增长。同样的,由于指数型债基追踪特定债券指数,投资者可以通过直接债券指数的公开信息了解基金投资组合的具体构成,即基金组合中债券资产种类和比例非常清晰明确,可完全穿透,因此指数型债基的吸引力或也将有所上升,驱动规模加速增长。 地方政府一般债:权重下调将进一步增大商业银行持有规模,助力宽财政 商业银行对地方财政发力的承接作用明显,导致地方政府债券在商业银行债券投资规模中的配置比例较高。出于承接政府宏观财政政策调控的需求,商业银行始终是地方政府债券的配置主力,2022年末商业银行持有地方政府债券的总规模为28.95万亿元,占商业银行债券投资规模的43.49%,存量地方政府债券总规模中商业银行持有比重达到82.97%。从净融资数据来看,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增量也与商业银行地方政府债券实际的托管增量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预计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风险权重的下调将导致商业银行配置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RWA降低1.2万亿,有效缓解商业银行的风险资本压力,同时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多配地方政府债券与宏观财政的靠前发力相呼应,最终推动社会宽信用和经济复苏进程。在地方财政靠前发力和稳经济工作目标支持下,202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有望在2022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但考虑到地方政府债券一般期限较长且流动性较差,在旧办法20%的风险权重标准下作为配债主力的商业银行实际承担了较大的风险资本压力。而新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三条二款:商业银行对对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根据债券类型确定。一般债券风险权重为10%,专项债券风险权重为20%】发布后,以一般债券目前41.04%的规模占比测算,商业银行配置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RWA将降低1.2万亿,造成整体资本充足率提高9bps。从意义上看,一方面风险权重变动带来资本成本的降低,将从需求端引导未来商业银行更加积极地响应财政政策配置地方政府债券,而存量地方债所释放的资本也将为商业银行资产端提供更多流动性空间,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及居民的信贷融资需求,为社会面宽信用和经济修复保驾护航。 同业存单:权重上调或将导致中小银行发行更加困难,信用利差分化加剧 根据我们的测算,《征求意见稿》落地后商业银行持有的同业存单RWA或将增加0.77万亿,增幅达到83%,将造成商业银行整体资本充足率降低6bps。根据上清所12月托管数据,商业银行持有同业存单余额约4.06万亿元,而同业存单期限在3M以上的占比约为87.66%,其中,国股行占比在64%。《征求意见稿》规定,第一档银行对其他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根据其他商业银行的评级不同将3M以上同业存单的风险权重从25%分别上升至30%、40%和75%,其中A+级别才能应用30%的风险权重,目前我国没有银行能够达到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4%),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较为接近,有望在近期达成此标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均会被归类为A级,即3M以上同业存单的风险权重上升至40%,3M以下不变。其他银行大多为B级,3M以上同业存单风险权重上升为75%,3M以下由20%上升为50%。B级以下数量极少,可以忽略不计。第二档银行对其他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划分级别,只按期限分为3M以上和3M以下,风险权重分别为40%和20%。我们用国股行近似代替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其他银行近似代替B级银行,同时用国股行和城商行近似代替第一档银行,农商行和其他银行近似代替第二档银行。据此测算,商业银行持有同业存单的RWA增加约0.77万亿元,增幅达到83%,将造成商业银行整体资本充足率降低6bps。 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同业存单投资者结构中商业银行仅占29%,主力持有人仍为非法人产品(57%),且商业银行持有同业存单存在一些非市场性因素,因此总体来看对同业存单市场的影响可控。但结构上或将导致中小银行发行同业存单难度边际增加,信用利差走势也将更加分化。根据债券托管量数据显示,非法人占比投资同业存单占比达到了57%,是最大的持有者,而商业银行投资同业存单占比仅为29%,同时其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的非市场化因素,同业互持规模相对较大,因此风险权重的提升对于同业存单市场的影响总体可控。同业存单风险权重的加大可能会影响银行投资的积极性,在此情况下,预计机构将更偏好国股行等A级银行的同业存单。而农商行存量同业存单占比本就仅为7.58%,发行难度相对较大,《征求意见稿》落地后发行难度将会更大,届时信用利差可能将进一步分化。建议机构谨慎下沉。 次级债:二级资本债或存在一定的抛售压力,永续债影响不大 《征求意见稿》跟进巴Ⅲ最终版要求提高了次级债风险权重,理论上来说,银行自营或将出于对资金成本的考虑调整次级债持仓。我国《征求意见稿》跟进巴三最终版的调整,也将二级资本债的风险权重从100%调高至150%,投资银行永续债的风险计量更为复杂,若计入债权,则风险权重或将从100%调整为150%,若计入股权,风险权重不变,均为250%。理论上来说,银行自营或出于对资金成本的考虑对二级资本债持仓进行一定调整。 银行自营目前多将永续债计入权益工具,设定250%的风险权重,与巴三最终版和《征求意见稿》一致,且银行自营投资永续债规模本身较小,因此巴三最终版对于银行投资永续债的影响较小。对于永续债品种来说,根据旧版规定,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这意味着商业银行购买其他银行发行的永续债,超过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而10%以内的部分,需要按风险权重计提风险加权资产,导致银行自营底永续债投资规模较少。且银行自营目前本就多将银行永续债计入权益,原本的风险权重即为250%,与巴三最终版和《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一致,并无变化,因此《征求意见稿》出台对于银行投资永续债的影响较小。 商业银行自营是二级资本债的重要投资者之一,风险权重的调整可能会给二级资本债市场带来一定的抛售压力,根据我们的测算,权重调整或将造成商业银行持有二级资本债的RWA增长0.47万亿元,幅度约50%,将造成商业银行整体资本充足率下降4bps。从实际的托管数据来看,截至2021年2月末,商业银行投资二级资本工具占比达到30%左右,其中全国性商业银行投资二级资本工具占比为19%,由于二级资本工具投资者结构数据仅更新到2021年2月,进一步结合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结构进行分析,截至2022年11月末,商业银行投资商业银行债占比达到27%。可以看到,商业银行自营是二级资本债的重要投资者之一,投资占比仅次于非法人产品(广义基金),其中以大型银行为主,因此风险权重的调整可能会对商业银行配置二级资本债的需求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我们根据商业银行持有二级资本债的结构和最新的托管数据,结合风险权重的变化测算得到商业银行持有二级资本债的RWA增长0.47万亿元,幅度约50%,将造成商业银行整体资本充足率下降4bps。 但考虑到大型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且银行自营整体投资结构中二级资本债占比较小,叠加银行可能会通过资管、理财产品转表内投资为表外投资,因此整体抛售压力有限,但中小银行面临的抛售压力和发行压力将会更大, 新规正式落地前或将迎来短期发行高峰。首先,从商业银行的投资结构来看,商业银行投资商业银行债的占比不足4%,投资规模较小,叠加大型商业银行本身资本充足率较高,截至2022年12月达到17.76%,因此二级资本债的风险权重调整对大型国有银行的投资意愿影响较小。此外,商业银行的对二级资本债的配置需求可由广义基金、银行理财等投资者进行补充,将表内配置转为表外配置,也能抵消风险权重调整带来的部分影响,整体来看带来的抛售压力较为有限。但对于中小银行来说,其目前的资本充足率相对较低,截至2022年12月城商行、农商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61%、12.37%,且农商行资本充足率有逐步走低的趋势,安全边际较低,而中小银行本身补充资本的渠道较少,因此风险权重的调整对于中小银行的影响或更大,可能会导致中小银行二级资本债发行和净融资额有所下降。新规正式落地前或将迎来短期发行高峰。 此前,数量不断增多的二级资本债提前不赎回事件加大了市场的担忧,新规落地后此类事件数量可能进一步增长,中小银行二级资本债互持规模可能将有所收缩,而信用利差或将K型分化。自某银行发生减记事件之后,中小银行二级资本债的风险被市场重视,其发债难度有所增长,且二级资本债提前不赎回事件越来越多,市场的风险偏好急剧下行。可能出于一些非市场因素,中小银行二级资本债互持规模较大。新规落地后,将会对市场上的互持规模造成冲击,同时将进一步加大信用利差,未来或将K型分化。 此外,我们认为,在经历了赎回潮的洗礼之后,二级资本债当前利差较大,股份行和优质城商行的二级资本债已经具备较高的配置价值。11月中旬开始,防疫政策全面优化叠加地产政策边际宽松带来的宽信用的“强预期”占据了市场主导,债市利率短期内大幅上行,造成理财产品破净潮涌现,理财投资者申赎行为的“顺周期性”放大市场波动,再度引发净值调整,继而再度激起赎回压力,形成循环反馈效应。具体可以细分为两个波次,第一波次在负债端压力下理财主要赎回债基和卖出利率债,随着央行降准和流动性的持续投放,叠加银行表内资金的承接,利率债很快企稳。但是在第二波次中,由于理财债券投资中占比在90%以上的信用债流动性相对较差,且表内资金出于税收和风险资本占用的考虑,对信用债承接意愿较低,理财子在负债端持续赎回的压力下行为趋于一致,从而形成了踩踏,造成了二级资本债的信用利差大幅走阔。目前随着新年银行、保险等机构配置盘入场,理财赎回的影响逐渐走弱,而目前二级资本债信用利差已经调整到一定阶段,股份行和优质城商行的二级资本债已经具备较高的配置价值。 总结:对债市影响整体有限,但结构性影响较大 根据银保监会答记者问,新规落地后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变化整体影响不大,对债市整体的影响较为有限,但结构性影响不容忽视。根据银保监会答记者问,新规落地后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变化整体影响不大,对我国债市整体影响也不大,但是会造成较大的结构性影响,主要有以下四点:(1) 预计将促使银行基金类委外占比进一步提升至70%以上,规模或将达到5.5万亿以上,银基合作将更进一步,债基和货基规模有望扩张,给债市注入长期资金;(2)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风险权重的下调预计将导致商业银行配置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RWA降低1.2万亿,有效缓解商业银行的风险资本压力,同时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多配地方政府债券与宏观财政的靠前发力相呼应,最终推动社会宽信用和经济复苏进程;(3)《征求意见稿》落地后,商业银行持有的同业存单风险加权资产或将增加0.77万亿,增幅达到83%,中小银行发行同业存单难度将增加,信用利差走势也将更加分化;(4)根据我们的测算,权重调整或将造成商业银行持有二级资本债的RWA增长0.47万亿元,幅度约50%。但考虑到大型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且银行自营整体投资结构中债券占比较小,叠加银行可能会通过资管、理财产品转表内投资为表外投资,因此整体抛售压力有限,中小银行面临的抛售压力和发行压力更大。此外,数量不断增多的二级资本债提前不赎回事件加大了市场的担忧,新规落地后中小银行二级资本债互持规模可能将有所收缩,而信用利差或将K型分化。此外,我们认为,在经历了赎回潮的洗礼之后,二级资本债利差较大,股份行和优质城商行的二级资本债已经具备较高的配置价值。 风险因素 《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差异过大;测算结果由于数据可得性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差距;市场波动超预期。 中信证券明明研究团队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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