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奥运竞技保驾护航 揭秘奥运仲裁“那些你不知道的事”
仲裁如何为奥运竞技保驾护航
揭秘奥运仲裁“那些你不知道的事”
● 奥运争议主要有3大类:一是运动员参赛资格,二是兴奋剂,三是认为比赛结果不公。解决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在国际上最普遍的解决方法是体育仲裁
● 奥运会体育仲裁讲4个F,这也是与普通体育仲裁的区别,第一个F是Fair(公平),第二个F是Fast(快),第三个F个是Flexible(灵活),第四个F是Free(免费)
● 仲裁员属于国际官员,代表机构,不能太过于表露国籍上的偏好,在观看比赛时要注意自己的情绪,在审理中更要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 本报记者 张维
随着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临近,每一则有关冬奥的消息都牵动人心。近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在贸仲直播间——“冬奥在身边”系列公益讲座中说:“冬奥会作为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标志性活动,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办好法治冬奥是我们共同的目标,也是促进我国法治事业发展完善的重要契机。”
竞技中,有裁判在赛场维持秩序,执行比赛规则,对运动员竞赛的成绩和竞赛中发生的问题作出评判;竞技背后,又需要有法治护航。
王承杰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精彩竞技背后一系列涉及赛事转播、运动员惩戒等方面的体育纠纷不可避免,与民商事纠纷相比,体育纠纷存在特殊性——运动员自身职业寿命的有限性、体育运动比赛的时效性,使得迅速公平解决体育争议的需求更加强烈。因此,加强对体育争议解决研究,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和预案,无疑将有效助力本届冬奥会顺利举办,进而为我国迈向体育强国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
在国际体育仲裁院官方网站近日公布的北京冬奥会临时仲裁庭的9名组成人员中,有4名为贸仲仲裁员。在贸仲的支持下,记者得以和他们对话,了解奥运仲裁“那些你不知道的事”。
奥运争议主要包括三大类
仲裁员提前十天入场工作
“体育争议大致分为3大类:一是普通民商事纠纷,二是体育行业中存在技术性问题,三是兴奋剂纠纷或者违规纠纷。”曾作为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参加过2004年雅典奥运会仲裁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黄进教授说。
据黄进介绍,解决体育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在国际上最普遍的解决方法是体育仲裁。
仲裁,在体育争议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能在奥运会上设立临时仲裁庭的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就是最好例证。
公开资料显示,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分为常设仲裁和临时仲裁。常设仲裁总部位于瑞士洛桑,并分别在澳大利亚悉尼和美国丹佛(后迁移至纽约)设立了常设仲裁分院,处理平时发生的国际体育争议。后国际体育仲裁院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上首次设立奥运会临时仲裁庭,主要解决发生在奥运会期间和奥运会开幕前10天内所有与奥运会相关的体育争议。在之后的所有夏季奥运会和冬奥会上,均延续了临时仲裁制度。
再后来,基于兴奋剂的滥用和奥运会兴奋剂争议的增加,国际体育仲裁院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和2018年平昌冬奥会上设立了兴奋剂临时仲裁庭。据了解,在东京奥运会和今年北京冬奥会上,也是两个临时仲裁庭同时工作。
奥运争议都有哪些?这些临时仲裁庭都“管”些什么呢?国际独立仲裁员陶景洲今年再次成为北京冬奥会临时仲裁庭的成员,此前他曾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的仲裁员。陶景洲说,奥运会期间产生的体育相关争议由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这些争议主要有3大类:一是运动员参赛资格,二是兴奋剂,三是认为比赛结果不公。
“这3类案件由临时特别仲裁庭进行审理,对仲裁庭的审理及上诉等,中国法院是不管的。”陶景洲还特别提及,没开幕的时候一般就有案子了。比如,有一个案件涉及兴奋剂问题,某个国家认为另外一个国家的运动员服用兴奋剂,不应该参赛,“我当时正在家洗澡,给我们的特别电话就响了,这个电话一响,就证明有案子了”。陶景洲没有透露具体案情,只说了一句“故事情节就像007电影一样”。
黄进回忆他参加2004年雅典奥运会的情景时说:“奥运会提前10天我们就到现场了,整个奥运会期间都在工作,其实案件不多,当时有10个案件。我自己也参加了1个案件,即一个国家运动员兴奋剂检测出现问题,被作出驱逐出奥运会并禁赛的处罚,运动员不服,就到临时仲裁庭提出仲裁了。”
仲裁如何为奥运竞技保驾护航
揭秘奥运仲裁“那些你不知道的事”
● 奥运争议主要有3大类:一是运动员参赛资格,二是兴奋剂,三是认为比赛结果不公。解决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在国际上最普遍的解决方法是体育仲裁
● 奥运会体育仲裁讲4个F,这也是与普通体育仲裁的区别,第一个F是Fair(公平),第二个F是Fast(快),第三个F个是Flexible(灵活),第四个F是Free(免费)
● 仲裁员属于国际官员,代表机构,不能太过于表露国籍上的偏好,在观看比赛时要注意自己的情绪,在审理中更要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 记者 张维
随着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临近,每一则有关冬奥的消息都牵动人心。近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在贸仲直播间——“冬奥在身边”系列公益讲座中说:“冬奥会作为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标志性活动,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办好法治冬奥是我们共同的目标,也是促进我国法治事业发展完善的重要契机。”
竞技中,有裁判在赛场维持秩序,执行比赛规则,对运动员竞赛的成绩和竞赛中发生的问题作出评判;竞技背后,又需要有法治护航。
王承杰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精彩竞技背后一系列涉及赛事转播、运动员惩戒等方面的体育纠纷不可避免,与民商事纠纷相比,体育纠纷存在特殊性——运动员自身职业寿命的有限性、体育运动比赛的时效性,使得迅速公平解决体育争议的需求更加强烈。因此,加强对体育争议解决研究,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和预案,无疑将有效助力本届冬奥会顺利举办,进而为我国迈向体育强国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
在国际体育仲裁院官方网站近日公布的北京冬奥会临时仲裁庭的9名组成人员中,有4名为贸仲仲裁员。在贸仲的支持下,记者得以和他们对话,了解奥运仲裁“那些你不知道的事”。
奥运争议主要包括三大类
仲裁员提前十天入场工作
“体育争议大致分为3大类:一是普通民商事纠纷,二是体育行业中存在技术性问题,三是兴奋剂纠纷或者违规纠纷。”曾作为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参加过2004年雅典奥运会仲裁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黄进教授说。
据黄进介绍,解决体育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在国际上最普遍的解决方法是体育仲裁。
仲裁,在体育争议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能在奥运会上设立临时仲裁庭的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就是最好例证。
公开资料显示,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分为常设仲裁和临时仲裁。常设仲裁总部位于瑞士洛桑,并分别在澳大利亚悉尼和美国丹佛(后迁移至纽约)设立了常设仲裁分院,处理平时发生的国际体育争议。后国际体育仲裁院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上首次设立奥运会临时仲裁庭,主要解决发生在奥运会期间和奥运会开幕前10天内所有与奥运会相关的体育争议。在之后的所有夏季奥运会和冬奥会上,均延续了临时仲裁制度。
再后来,基于兴奋剂的滥用和奥运会兴奋剂争议的增加,国际体育仲裁院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和2018年平昌冬奥会上设立了兴奋剂临时仲裁庭。据了解,在东京奥运会和今年北京冬奥会上,也是两个临时仲裁庭同时工作。
奥运争议都有哪些?这些临时仲裁庭都“管”些什么呢?国际独立仲裁员陶景洲今年再次成为北京冬奥会临时仲裁庭的成员,此前他曾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的仲裁员。陶景洲说,奥运会期间产生的体育相关争议由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这些争议主要有3大类:一是运动员参赛资格,二是兴奋剂,三是认为比赛结果不公。
“这3类案件由临时特别仲裁庭进行审理,对仲裁庭的审理及上诉等,中国法院是不管的。”陶景洲还特别提及,没开幕的时候一般就有案子了。比如,有一个案件涉及兴奋剂问题,某个国家认为另外一个国家的运动员服用兴奋剂,不应该参赛,“我当时正在家洗澡,给我们的特别电话就响了,这个电话一响,就证明有案子了”。陶景洲没有透露具体案情,只说了一句“故事情节就像007电影一样”。
黄进回忆他参加2004年雅典奥运会的情景时说:“奥运会提前10天我们就到现场了,整个奥运会期间都在工作,其实案件不多,当时有10个案件。我自己也参加了1个案件,即一个国家运动员兴奋剂检测出现问题,被作出驱逐出奥运会并禁赛的处罚,运动员不服,就到临时仲裁庭提出仲裁了。”
奥运会期间申请仲裁免费
二十四小时内要出裁决书
能够成为奥运赛事的仲裁员,必定有其“特别之处”,这些“特别之处”体现在什么地方?
外交学院教授卢松是此次北京冬奥会指定的临时仲裁庭仲裁员,去年也全程参与了东京奥运会的仲裁工作。据他介绍,仲裁员基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条例》中的机构规则产生。
条例规定,担任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需要具备4个条件:一是受过适当法律培训;二是在体育法、国际仲裁方面有公认的能力;三是能够熟练掌握国际体育仲裁院使用的一种官方语言(法语、英语、西班牙语);四是对体育有一般性的广泛了解。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理机构是体育仲裁理事会,它可以决定谁做仲裁员,在国际范围内发现和直接选任仲裁员。也有一些体育组织可以推荐,比如国际体育运动中3个最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各国的国家奥委会。”卢松说。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炜是2014年索契冬奥会临时仲裁庭的仲裁员。“大概在冬奥会开幕前9个月,我收到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通知,问我是否愿意担任临时仲裁庭的仲裁员。按照规定,我需要签署一个声明,即声明我和国家奥委会有没有工作和利益上的冲突。我确实也没有,就填了表格,大约半年后才通知我订票。”吴炜回忆。
吴炜提及,参与奥运仲裁工作后,要随时保证接电话。“我每天去看比赛,一有要求、有案子,就快速赶到。”有一个案子中,是某国的高山滑雪运动员过去成绩很好,但这次奥运会没有入选,自认为不公平而提起仲裁。仲裁申请提出后,被申请人要在2至3个小时内完成答辩,24小时内就要出裁决书。仲裁庭从晚上10点多开始听证。令吴炜印象深刻的是,这个运动员不在现场,而是用录音电话挂在线上,这次听证的时间很长,大概用了6个小时。
仲裁裁决确实出得很快。黄进说:“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奥运会体育仲裁讲4个F,这也是与普通体育仲裁的区别,第一个F是Fair(公平),第二个F是Fast(快),第三个F个是Flexible(灵活),第四个F是Free(免费)。”平时的体育仲裁对当事人而言,都要承担一些费用,而奥运会期间的仲裁是不收费的,当事人请翻译和律师要自己出钱,仲裁不收费。
卢松也说,仲裁裁决确实原则上是24小时内要出的,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临时措施。他记得,在一个案子中,仲裁庭一个半小时就作出了裁决。
与其他几位仲裁员不同的是,卢松经历了疫情下的东京奥运会,这给了他一些“独特记忆”:“临时仲裁庭选仲裁员一般应该是提前一年确定,本来东京奥运会是2020年7月23日开始的,我在2019年就收到了询问,这是一个难得的机会,我同意了,但后来就出现疫情,东京奥运会推迟了一年,我们订票后发现航班也都取消了。又过了一年,疫情还是比较严重,这就多了很多限制,比如原本仲裁员的配偶也可以获得参加奥运会的通行证,但疫情发生后这一待遇被取消。在东京还要隔离两周。”
“我们被圈在一个酒店里,有固定餐厅和区域,头两个星期不可以上街,我们有车到办公室,但是很忙。我们共有15个案子,我自己就参加了6个,工作量还是很大的。”卢松说。
仲裁员观赛须管理好情绪
审理时秉持公平公正原则
奥运仲裁对于申请人来说是免费的,那么对于仲裁员来说,是否取酬呢?黄进说,奥运仲裁员是没有报酬的。陶景洲则有另一种解读:“对仲裁员而言,奥运会期间的报酬,就是给你一个什么都可以看的通行证,给你用车和住酒店的补贴。”
而这显然与普通的商事仲裁大为不同。陶景洲说,国际商事仲裁中要么按照小时来收费,要么按照争议金额算出仲裁员报酬。
二者的差别还不止于此。据陶景洲介绍,普通商事仲裁裁决出来之前,当事人是不知道裁决结果的;而奥运仲裁在出裁决前,就会告知当事人裁决结果。还有一个区别是,普通商事仲裁裁决在文件送达上要求都特别严格,但因为奥运仲裁通常比较紧急,所以在送达通知方面,只要放在办公室就算通知到了。
不过,奥运仲裁虽然在送达程序方面的要求没有普通商事仲裁那么严格,但比普通商事仲裁更强调听证程序。为何会如此?吴炜解释说,因为运动员纠纷涉及人身权利,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来说,必须重视其听证权。
管辖权也是有时间限制的,管辖权是从开幕式之前10天到闭幕式当天为止。“在之前和之后发生的事情,临时特别仲裁庭都不管。”陶景洲说。
此外,一般商事仲裁中可以由当事人自己选仲裁员,但在奥运仲裁中,据陶景洲透露,组成临时仲裁庭的3名仲裁员都是由国际体育仲裁院主席直接任命。此外,仲裁庭组成还会考虑到国别,比如在他参加的奥运仲裁庭中,就有来自中国的、澳大利亚的、美国的、巴拉圭的、丹麦的、意大利的、法国的仲裁员。
说到国别,一个有意思的细节是,仲裁员在观看比赛时要注意自己的情绪。“通常我们看到自己国家的运动员比赛会很激动,但因为仲裁员属于国际官员,代表机构,不能太过于表露国籍上的偏好,在审理中我们更要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吴炜说。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日益增强。
在吴炜看来,从中国外交学院苏明忠教授1996年当选为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参加了1996年的亚特兰大夏季奥运会仲裁工作)的第一天开始,中国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影响力就开始不断上升。此后,中国仲裁员的数量逐渐增加,目前已经有11名。随着我国对体育仲裁的日益重视,加之孙杨案等知名度较高的体育仲裁案引发关注,相信参与体育仲裁研究的人会越来越多,中国的体育仲裁人也将在国际体育仲裁中具有更多的话语权。
能够成为奥运赛事的仲裁员,必定有其“特别之处”,这些“特别之处”体现在什么地方?
外交学院教授卢松是此次北京冬奥会指定的临时仲裁庭仲裁员,去年也全程参与了东京奥运会的仲裁工作。据他介绍,仲裁员基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条例》中的机构规则产生。
条例规定,担任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需要具备4个条件:一是受过适当法律培训;二是在体育法、国际仲裁方面有公认的能力;三是能够熟练掌握国际体育仲裁院使用的一种官方语言(法语、英语、西班牙语);四是对体育有一般性的广泛了解。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理机构是体育仲裁理事会,它可以决定谁做仲裁员,在国际范围内发现和直接选任仲裁员。也有一些体育组织可以推荐,比如国际体育运动中3个最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各国的国家奥委会。”卢松说。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炜是2014年索契冬奥会临时仲裁庭的仲裁员。“大概在冬奥会开幕前9个月,我收到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通知,问我是否愿意担任临时仲裁庭的仲裁员。按照规定,我需要签署一个声明,即声明我和国家奥委会有没有工作和利益上的冲突。我确实也没有,就填了表格,大约半年后才通知我订票。”吴炜回忆。
吴炜提及,参与奥运仲裁工作后,要随时保证接电话。“我每天去看比赛,一有要求、有案子,就快速赶到。”有一个案子中,是某国的高山滑雪运动员过去成绩很好,但这次奥运会没有入选,自认为不公平而提起仲裁。仲裁申请提出后,被申请人要在2至3个小时内完成答辩,24小时内就要出裁决书。仲裁庭从晚上10点多开始听证。令吴炜印象深刻的是,这个运动员不在现场,而是用录音电话挂在线上,这次听证的时间很长,大概用了6个小时。
仲裁裁决确实出得很快。黄进说:“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奥运会体育仲裁讲4个F,这也是与普通体育仲裁的区别,第一个F是Fair(公平),第二个F是Fast(快),第三个F个是Flexible(灵活),第四个F是Free(免费)。”平时的体育仲裁对当事人而言,都要承担一些费用,而奥运会期间的仲裁是不收费的,当事人请翻译和律师要自己出钱,仲裁不收费。
卢松也说,仲裁裁决确实原则上是24小时内要出的,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临时措施。他记得,在一个案子中,仲裁庭一个半小时就作出了裁决。
与其他几位仲裁员不同的是,卢松经历了疫情下的东京奥运会,这给了他一些“独特记忆”:“临时仲裁庭选仲裁员一般应该是提前一年确定,本来东京奥运会是2020年7月23日开始的,我在2019年就收到了询问,这是一个难得的机会,我同意了,但后来就出现疫情,东京奥运会推迟了一年,我们订票后发现航班也都取消了。又过了一年,疫情还是比较严重,这就多了很多限制,比如原本仲裁员的配偶也可以获得参加奥运会的通行证,但疫情发生后这一待遇被取消。在东京还要隔离两周。”
“我们被圈在一个酒店里,有固定餐厅和区域,头两个星期不可以上街,我们有车到办公室,但是很忙。我们共有15个案子,我自己就参加了6个,工作量还是很大的。”卢松说。
仲裁员观赛须管理好情绪
审理时秉持公平公正原则
奥运仲裁对于申请人来说是免费的,那么对于仲裁员来说,是否取酬呢?黄进说,奥运仲裁员是没有报酬的。陶景洲则有另一种解读:“对仲裁员而言,奥运会期间的报酬,就是给你一个什么都可以看的通行证,给你用车和住酒店的补贴。”
而这显然与普通的商事仲裁大为不同。陶景洲说,国际商事仲裁中要么按照小时来收费,要么按照争议金额算出仲裁员报酬。
二者的差别还不止于此。据陶景洲介绍,普通商事仲裁裁决出来之前,当事人是不知道裁决结果的;而奥运仲裁在出裁决前,就会告知当事人裁决结果。还有一个区别是,普通商事仲裁裁决在文件送达上要求都特别严格,但因为奥运仲裁通常比较紧急,所以在送达通知方面,只要放在办公室就算通知到了。
不过,奥运仲裁虽然在送达程序方面的要求没有普通商事仲裁那么严格,但比普通商事仲裁更强调听证程序。为何会如此?吴炜解释说,因为运动员纠纷涉及人身权利,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来说,必须重视其听证权。
管辖权也是有时间限制的,管辖权是从开幕式之前10天到闭幕式当天为止。“在之前和之后发生的事情,临时特别仲裁庭都不管。”陶景洲说。
此外,一般商事仲裁中可以由当事人自己选仲裁员,但在奥运仲裁中,据陶景洲透露,组成临时仲裁庭的3名仲裁员都是由国际体育仲裁院主席直接任命。此外,仲裁庭组成还会考虑到国别,比如在他参加的奥运仲裁庭中,就有来自中国的、澳大利亚的、美国的、巴拉圭的、丹麦的、意大利的、法国的仲裁员。
说到国别,一个有意思的细节是,仲裁员在观看比赛时要注意自己的情绪。“通常我们看到自己国家的运动员比赛会很激动,但因为仲裁员属于国际官员,代表机构,不能太过于表露国籍上的偏好,在审理中我们更要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吴炜说。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日益增强。
在吴炜看来,从中国外交学院苏明忠教授1996年当选为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参加了1996年的亚特兰大夏季奥运会仲裁工作)的第一天开始,中国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影响力就开始不断上升。此后,中国仲裁员的数量逐渐增加,目前已经有11名。随着我国对体育仲裁的日益重视,加之孙杨案等知名度较高的体育仲裁案引发关注,相信参与体育仲裁研究的人会越来越多,中国的体育仲裁人也将在国际体育仲裁中具有更多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