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征集】关于征求《宿州市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县区园区市直)
赫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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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1 16: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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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
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激发我市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推进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行动。加快各部门各行业间数字信息互通共享进度,着力解决电子档案、电子签名、身份认证等关键问题,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做到“五减三改两提升” (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减成本,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提升营商环境便利度、提升市场主体和群众满意度)。积极组建大数据中心,加快一体化在线平台、市级数据中台建设。(市营商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
(二)进一步放开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政策。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进一步清理规范目录、备案、计划、规划、登记、注册、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管理措施。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放宽民营企业分行业、分领域、分业务市场准入政策措施。鼓励民营企业参与5G网络、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在设立许可、土地使用、财政支持、用水用电、职称评定、员工参保、价格政策等方面,与政府投资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司法局、市电力公司、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塔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区划调整、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加大诚信政府建设考评力度,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及应用清单,规范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加大行政性、司法性、市场性、社会舆论性惩戒力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长效机制。(市发改委、市委政法委、市中院、市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清单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向社会公示。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依法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废除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加快清理在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方面对民营企业设置的歧视性规定和做法。对新出台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坚决纠正并依法处理招标人限定投标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抬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行为。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面实施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依法公开交易及履约信息,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交易活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公共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七)健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体系。进一步放大制造强市等政策引导效应,发挥好制造强市等专项资金作用,让惠企政策更加精准有效。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落实落细中央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部署要求。实施“稳主体增主体扶主体”行动,继续落实减费降税、减租降息政策,确保各项纾困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强链延链补链工程。推动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全面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加大稳岗补贴、培训补贴、失业保险返还力度,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促进智能消费、绿色消费、线上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餐饮、商场、文化、旅游、家政等生活服务业恢复发展。(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允许依法延期缴纳。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清单制度,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清理违规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加大力度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年度目标。支持银行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扩大新型政银担、税融通、无还本续贷等业务规模。综合运用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分期偿还本金、年审制贷款等,全面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直接融资支持。建立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上市(挂牌)、发债后备资源库,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落实我市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和上市挂牌的各项政策。(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推广订单、存货、设备、金融资产等动产质押融资。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奖补政策。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持续优化新型政银担业务合作机制。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债提供担保。(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市担保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全面落实《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条例》,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在合同中约定明显违反市场规则的条款。(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体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妥善解决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置民营企业用地、产权及补(赔)偿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指导意见。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摸底调查,在企业不动产登记方面,对不符合管理条件,但工程质量安全可以保证的,相关部门应主动帮助补齐材料;无法补办的,应明确处置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十五)强化企业营商环境监督。聚焦企业生产经营的难点痛点堵点,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持续做好营商环境12345专线投诉举报案件办理,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市政府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务服务局,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机制。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对重大、复杂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依法实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和提级执行,执行查办有关案件时需要民营企业有关人员协助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的,要严格遵守监察法有关规定,精准实施审查调查留置措施,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保护,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细化涉案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涉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常态化工作机制。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建立健全治理长效机制。(市委政法委、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十八)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实施民营经济上台阶行
动计划、新一轮技术改造专项行动、高新技术企业加速成长行动,培育一批行业领军型和成长创新型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培育库,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培育库。引导中小民营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争创一批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引进包括优秀职业经理人、专业技术人才在内的各类急需紧缺人才,符合条件的,纳入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予以支持。创新民营企业人才评价机制,开辟职称认定绿色通道。鼓励利用闲置用房、校舍、厂房等,培育引进一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入驻机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租金减免。(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鼓励民营优势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做优做强,对符合条件的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成果转化和资产整合项目,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获得控制权。加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工作,建立健全后备企业资源库,推进后备企业规范达标,做好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超前服务意识。(市中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战略实施计划。鼓励我市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中部崛起等重大国家战略建设。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
支持企业开展经贸和技术研发合作,扩大贸易规模。(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一)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诚信建设活动,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批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鼓励民营企业与贫困地区、贫困群众建立产销对接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引导民营企业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市工商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扶贫办,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引导民营企业聚精会神办实业。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政策,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心无旁骛做实业。大力弘扬工匠精神,鼓励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参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江淮杰出工匠”等。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推荐省级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表彰项目候选集体(个人),加大宣传力度,力争我市入选民营企业百强工作再上新台阶,认真总结梳理宣传一批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按规定适时开展我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弘扬企业家创新精神。(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强化对民营企业法制宣传和服务,引导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和自我提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遵守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员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二十四)健全民营经济工作推进机制。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完善协调调度、信息沟通、督促检查、统计考核、评价激励等工作机制,确保领导小组决议事项和相关工作的有效落实。完善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研究重要经济工作视情况邀请民营企业家代表参与或列席。(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畅通政企沟通,健全完善服务联系机制。继续完善落实市领导联系服务民营企业机制,定期走访调研,畅通企业家意见诉求渠道。工商联等各人民团体和协会商会要发挥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持续宣传推介安徽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平台,鼓励企业通过平台查询政策、对接要素、留言提交问题及意见建议。(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市四送一服办,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六)完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做好发展民营经济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推动民营企业创新转型发展,加强对民营企业服务保障,完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脱贫攻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坚持党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坚持应建尽建,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应当单独成立党组织,正式党员1-2人的,应当成立联合党支部;对未建立党组织的民营企业,要加大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力度,推动建立工会和共青团组织,努力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市委组织部,市委非公工委,市委非公工委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加强舆论引导,主动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全社会形成关心、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浓厚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