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家大院”被私企控股 28岁新老板有煤炭背景(“九个女作家小剧场”工作室举办女作家书画艺术展)
乔家大院图片来自网络
泛亚一度是“乔家大院”的大股东
乔家大院,是晋商传奇、商业资本家乔氏家族的宅院。2006年,电视剧《乔家大院》的热播,以乔致庸为代表的晋商群体变得家喻户晓。
乔氏家族发家于乾隆年间,至光绪时期达到顶峰,商业和金融双管齐下,280家票号活跃在全国各水陆码头,一度掌控半个中国票号业务。
如今,位于山西省晋中市祁县的乔家大院,已是国内外闻名的旅游景点。
乔旅公司,主营业务为乔家大院旅游景区的开发与运营,负责对乔家大院文化园区“德兴堂”、“保元堂”、“宁守堂”及“乔家花园”的投资、开发及经营。
记者注意到,“德兴堂”、“保元堂”、“宁守堂”的房屋产权,均属于乔旅公司。
股转系统披露的转让书显示,乔旅公司成立于2008年,由上海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祁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及祁县乔家堡旅游景点开发有限公司3家企业共同出资。
成立之初,乔旅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分两期缴纳,第一期1200万元,剩余资本在两年内缴清。首期注册资本中,上海盛富认购840万元,在乔旅公司持股70%;祁县国资公司、乔家堡旅游分别出资240万元、120万元,持股20%、10%。
彼时乔旅公司大股东上海盛富,后改名为盛富泛亚集团。而乔旅公司的股权转让记录显示,在2009年,盛富泛亚将67.5%的股权分别转给祁县国资公司、乔家堡旅游。
转让后,乔旅公司由祁县国资公司持有77.5%股权,乔家堡旅游持有20%,盛富泛亚仅持有2.5%,乔旅公司成为国资控股企业。
乔旅公司称,盛富公司之所以退出,是其认缴但未实缴到位的部分乔旅公司股份无法实缴出资。
乔旅公司披露的资料显示,盛富泛亚集团的法人代表、董事长为单九良。盛富泛亚更为人知的,是其旗下投资的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公司。
2015年,昆明泛亚依托稀有金属交易平台,包装出“日金宝”、“日金计划”等类似理财产品,最终因资金问题而停止兑付,导致22万投资人本金无法赎回。
盛富泛亚退出7年之后,祁县国资再度为乔旅公司找来新的“接盘者”。
当地国资由控股转为参股13%
2016年3月,山西景世恒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5220万元,从新祁旅游手中竞得乔旅公司45%股权,取得控股地位,并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新祁旅游由祁县国资委控股。
“至此,公司由国有控股公司转为国有参股公司。”转让说明书称。
景世恒华成立于2015年10月,是由一名为唐凯的自然人独资设立的企业,唐凯一人出资1.2亿元,100%控股。
此后不久,乔旅公司在2016年8月引入外部投资者增资,将乔旅公司注册资本由4000万元增加至1亿元。
其中,景世恒华增资1400万元,北京水木华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增资2300万元,北京新星艺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增资1200万元,北京星睿天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增加货币出资1100 万元。
记者注意到,水木华光、新星艺达,工商资料显示其均成立于2016年7月11日,注册地址也为同一地;水木华光由自然人张四平独资成立,新星艺达则由王寅慧一人出资。
张四平与唐凯,或存在关联。唐凯在北京日升昌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经理、法定代表人。而在该公司出资人中,同样有一名为张四平的股东,占股3%。
增资完成后,景世恒华持股32%,成为乔旅公司第一大股东;水木华光持股23%、新星艺达持股12%、星睿天诚持股11%;原第一大股东祁县国资,仅通过新祁旅游持有13%,位列第三大股东。
乔旅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乔旅公司称,唐凯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新老板1989年出生,曾“待业”半年
记者注意到,乔旅公司最近两年开始盈利。
国资退出控股之前的2015年,乔旅公司盈利了511万元,而且在2014年升级为国家5A级景区,“景区知名度显著提高”。
公开报道显示,2015年11月,祁县与山西景世恒华等公司,就乔家大院景区综合开发项目举行签约仪式,“项目总投资为15亿元人民币”。
几个月后,景世恒华就成了“乔家大院”的新主人。景世恒华的实际控制人唐凯,又是何许人?
简历显示,唐凯出生于1989年12月,2009年进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在武警某师担任排长;其后至2015 年5 月,一直待业。
唐凯简历
记者注意到,唐凯除实际控制的景世恒华外,还在京凯睿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在北京日升昌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经理、法定代表人。
除此之外,乔旅公司公司披露,包括景世恒华在内,唐凯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多达7家,其中5家为投资管理企业。
记者查阅工商资料发现,7家企业均有唐凯的出资,累计出资额在1.4亿元,且成立时间全部在2015年5月之后。
这表明,离开武警部队的唐凯,在待业大半年后,在陆续成立了7家企业,累计出资额在1.4亿元。2016年3月,唐凯再出资5520万元,拿下乔旅公司45%的股权。
与当地煤炭老板存在多重关联
唐凯背后的财富还不仅如此。
在股转书中,乔旅公司还披露了唐凯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其中,既有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华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这样的金融机构,还有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晋中市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凯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煤炭资源开发业务的晋中市榆次华晋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晋中瑞森投资有限公司,甚至还包括榆次森博幼儿园、晋中颐善园养老院等社会服务业务。
记者查阅上述企业工商信息,发现在上述企业的股东名单或高管名单中,均有一名名为唐银龙的自然人。在唐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日升昌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唐银龙出资70%,为执行董事。
此外,在唐凯独资控制的景世恒华成立初期,唐凯通过唐彦刚、梁润生代其持有景世恒华100%股权,直到2016年10月才解除代持。
工商资料显示,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紫金煤业有限公司里,也有一名为唐彦刚的自然人,担任董事职务。晋中紫金煤业高管变更一栏显示,唐银龙在2015年时为晋中紫金煤业副董事长。
晋中紫金煤业股东名单显示,晋中瑞森投资有限公司为持股17.5%的股东。晋中瑞森投资执行董事为唐银龙。晋中瑞森投资的监事范伟,与乔旅公司现任董事长同名,该董事长为唐凯控制的景世恒华选派。
记者发现,晋中市榆次区政府网站上公布的榆次区2010年度功勋企业家名单中,唐银龙以华晋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在列。
唐银龙照片来自榆次区政府网站
榆次区政府网站一篇发布于2011年的文章,报道了唐银龙的创业史。文章中称,唐银龙1964年出身在一个普通的农家,做过学徒、当过小老板、下过江南、闯过东北。2001年,唐银龙将一个濒临倒闭的集体煤矿改制为年产能30万吨的标准化矿井。
文章称,唐银龙先后组建了晋中市榆次泽森煤化公司、晋中市榆次华晋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形成了煤炭、生产性物流、金融、房地产“四轮驱动”的格局。
上述有些公司,在乔旅公司的转让说明书中属于“唐凯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多位大客户为当地政府部门
乔旅公司自成立后,有较长一段时间在祁县国资委管辖下。
在此期间,乔旅公司有时候承担地方政府融资的任务。股转书显示,为兴建廉租房等市政工程,政府以乔旅公司名义融资产生的借款利息便达到4600万元。
截至2016年3月,在乔旅公司的报表中,与景区经营无关的债权39项,金额2.18亿元,债务37项,金额1.05亿元。在景世恒华接手乔旅公司后,祁县政府将公司非经营性债权债务打包剥离至全资国有公司乔缘公司,作价1.13亿元。
乔旅公司的业绩数据显示,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8月,乔家大院分别实现营收2196.64万元、3151.60万元和4063.53万元;净利润分别为-840.62万元、511.08万元和321.40万元。
同时,2014 年、2015 年,乔家大院分别取得80.45 万及117.58 万的参观人次,即2015 年日均参观数量约为3200 人次。
股转书显示,2016年1-8月,乔旅公司收入全部来自门票,门票收入4063.53万元。
乔旅公司近年来大客户名单
记者注意到,2016年前8个月,乔旅公司第五大客户为一名为王平的自然人,采购金额296元。这一金额相当于2张门票钱。
而在2015年,乔旅公司的前五大销售客户中,第二到四名客户,均为政府部门,分别为祁县农委会、财政局、祁县城赵镇政府,销售金额分别为4.12万元、9106元、8790元。
2014年,乔旅公司的五大客户全部都是政府部门,累计销售100.06万元。其中,祁县接待办当年采购金额是5.45万元,相当于300张左右的门票。
创作
与
表达
2018.10.13~18
“九个女作家小剧场”工作室
举办女作家书画艺术展
10月13日至18日,由“九个女作家小剧场”工作室主办的“十五位女作家书画艺术展”在北京尚巴美术馆开幕。此次展览以“创作与表达”为主题,展出了15位女作家创作的书法和绘画作品,在文学界和艺术界引起较大反响。
本次展览参展的女作家有冯秋子、何向阳、徐小斌、赵蘅、葛水平、海男、烈娃、韩丽晴、李舫、纳托、唐樱、王秋燕、王曼玲、辛茜、刘朵格,共展出她们的近百幅作品,包括国画、油画、水彩画以及女作家们亲手制作的各种工艺品。其中,何向阳的作品《风》系列在大片抽象的色彩中透露出深浅不一的质地和纹理;冯秋子的山水画颇具其家乡内蒙古草原的风韵;葛水平的特色国画清新淡雅;海男粗犷有力的笔触画出了《向日葵》的浓烈;唐樱的油画则以神秘幽深见长;烈娃亲手制作的布娃娃甚是可爱;赵蘅的油画作品色彩和谐,充满对自然和生命的深切体悟……女作家们各怀技艺,各显神通。
展览开幕式上,中国女画家协会主席孔紫谈到,她赞赏女作家们新颖别致的艺术表达方式,希望女画家协会未来与女作家们加强交流与合作,并由衷地祝福女作家画展圆满成功。编辑家张守仁谈到,女作家们投身另一种形式的艺术创作是一件特别美好的事情,这说明艺术是相通的。她们把自己擅长的才艺用视觉形象充分表现出来,希望她们在文学与各门类艺术结合这条路上走得更好更远。女作家们还表演了合唱、舞蹈等节目,这些节目均由她们自己创作、自编自演。
此次展览是“九个女作家小剧场”工作室于2016年推出“金凤花开——九个女作家原创文艺晚会”后再次策划、组织的活动。据介绍,九个女作家小剧场工作室的成员以出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女作家为主,多年来她们在小说、散文、诗歌、评论等方面创作出了诸多优秀作品。据工作室创始人、军旅作家烈娃介绍,这些女作家的年龄和经历意味着她们曾经历过我们这个国家较特殊的几个时期,因而时代也给予了她们极为丰富的创作灵感。她们至今笔耕不辍,并在更广阔领域里进行着“创作与表达”。从文学到书法、绘画、音乐、舞蹈、戏剧,女作家们从生活中不断汲取灵感和营养,在艺术领域进行着孜孜不倦的探索,以多种艺术形式诠释着她们对自然万物和人生境遇的种种体验和感悟。
作品赏析
何向阳作品
冯秋子作品
徐小斌作品
赵蘅作品
烈娃作品
韩丽晴作品
李舫作品
纳托作品
葛水平作品
海男作品
辛茜作品
唐樱作品
王秋燕作品
本文发表于《文艺报》2018年10月19日8版
本期编辑 | 丛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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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
“九球天后”潘晓婷因代
言“中晋系”被起诉赔偿一案尘埃落定。
作为台球界的传奇人物,
“九球天后”潘晓婷得到不少品牌方的青睐,
邀请她代言公司产品。
2014年1月,
潘晓婷通过经纪公司
为“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代言。
未曾想到,2016年4月“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爆雷”,
未兑付金额共计52亿元,
涉及1.28万余名投资人。
而潘晓婷作为代言人,
成了不少受害人维权的对象,
甚至被赵姓投资者告上法庭,
要求她赔偿损失20万元。
潘晓婷代言“中晋合伙人”
“九球天后”潘晓婷可谓台球界的传奇人物,因为球技高超、气质上佳,不少知名品牌争相邀请她代言。2014年1月,潘晓婷通过经纪公司为“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代言。
潘晓婷资料图片在媒体公开的这段代言广告中,“九球天后”气定神闲地将目标球精准击打进袋,并配有如下声音:“判断源自于观察,更来自于专业。我擅长规避风险!我是潘晓婷,我是中晋合伙人!”
中晋合伙人广告
2016年4月,“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爆雷”,被套牢的投资者达上万人。案发后,不少投资人自称是看了潘晓婷的代言广告才进行了投资,更有一些投资人齐聚在潘晓婷撞球馆前要求赔偿。一时间,维权矛头直指其代言明星潘晓婷。
“中晋”受害人起诉潘晓婷
赵先生就是“中晋系”集资诈骗案受害人之一,他将潘晓婷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20万元。
赵先生向法庭提交了经公证的广告视频。他表示,广告中的声音、图像和动作结合在一起,给投资者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潘晓婷是一个专业理财高手。“我是出于对她的信任才购买该款产品。”赵先生说。
潘晓婷表示,她在代言之前,查看了相关公司的资质、税务、商标等情况,尽到了审慎义务。且其作为知名运动员没有必要在明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参与虚假宣传。
潘晓婷说,代言广告是事实,但是广告中“我是中晋合伙人”这句话并不是她所说,声音不是她本人的声音,视频中口型也对不上,广告存在剪辑或合成可能,故申请鉴定。
为此,法院依法委托了鉴定,但司法鉴定机构因受检材料条件限制未能受理。赵先生和潘晓婷对此予以认可。
潘晓婷已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还所有代言费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承担责任者为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情况下,才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仅凭赵先生提供的广告视频,难以直接认定潘晓婷对涉案广告为虚假广告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潘晓婷牵涉在集资诈骗罪中。
潘晓婷已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审查义务,在衡量潘晓婷的过错时,应当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标准,而不应当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结果来倒推审查的义务。由此,难以认定潘晓婷在本案代言中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
最终,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未支持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自此,潘晓婷因代言“中晋系”被起诉赔偿一案尘埃落定。据了解,在“中晋系”爆雷后,潘晓婷已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还所有代言费。
代言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商家、平台利用
知名人物的名人效应、粉丝经济赚钱,
名人从中获取一笔不菲的代言费,
消费者亦能借艺人的加持买到满意的产品,
原本是皆大欢喜的事情。
如今却因理财产品“爆雷”,
知名代言人相继成为人们口诛笔伐的对象。
那么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
代言人究竟该不该负责?
岳成律师事务所孙荣达律师向记者分析,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只有当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才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但应限于广告主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但P2P爆雷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代言人对刑事犯罪是明知或者应知的话,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上海二中院申监庭法官助理王正阳表示,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可能会承担民事、刑事等责任。
民事责任——连带赔偿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代言“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就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代言不涉及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的虚假广告时,广告代言人要是“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也有可能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而且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其无法再次代言广告。
刑事责任——集资诈骗等相关罪名的共犯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虚假广告罪,但其犯罪主体并非广告代言人。因此除非广告代言人同时具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否则不会涉及虚假广告罪。
倘若广告代言人深度参与了该产品所涉的集资诈骗活动,那么该代言人就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需接受相应的刑事惩罚。
近年来,
市场上各种投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
那么普通投资者在购买
理财产品时应如何辨别真伪,
避免上当受骗?
在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看来,
购买理财产品还是要在银行买,
“投资者也不能闭着眼睛
光看预期利率就买了,
还是得认真看合同。”
而在银行体系之外的理财产品,
尤其是一些还没有一行三会
牌照的公司发的产品,风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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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综合人民法院报、上海高院、中国新闻周刊
本期监制/杨丽
原标题:《“九球天后”被告,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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