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监管套利再出重拳,万亿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比照货基监管

蕙媛 阅读:47 2024-12-23 01:56:35 评论:61

堵监管套利再出重拳,万亿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比照货基监管

这类被市场称作“类货基”的产品将与货基真正站在了同一监管标准起跑线上,两者不再有太大的差异,保障竞争的公平性。新规将推动银行存量业务整改和理财子公司“洁净起步” 《财经》记者 俞燕 张颖馨/文 袁满/编辑 自资管新规发布以来,被称作“类货基”的银行现金管理类银行理财产品在资管转型过渡期呈井喷之势的热销产品,成为银行理财增长速度最快的业务。为了更好地规范这个万亿级市场,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12月27日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将对该类产品比照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的监管标准进行监管,从而消除监管套利。 所谓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但凡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理财产品,皆视为现金管理类产品。 2018年7月20日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即“补充通知”) 首次提出了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概念,允许在资管过渡期内,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对于市场关心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估值方法、赎回等进行了规范。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规意在对现金管理类产品进行规范,防止监管套利。 有银行业研究人士直言,现金管理类产品新规发布后,这类被市场称作“类货基”的产品将与货基真正站在了同一监管标准起跑线上,两者不再有太大的差异,保障竞争的公平性。 “在用户体验上,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与货币基金没有区别,不过在产品销售渠道上,二者仍有不同。按照目前规定,非银行机构不得代销银行理财产品,若这个规定不修改,互联网平台上的宝宝理财依旧以货币基金为主,银行自有渠道的宝宝理财会逐步过渡至自家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向《财经》记者表示。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公募基金有免税效应而现金管理类产品未有相关税优政策。在监管标准趋同而资管产品税收政策未实现统一的情况下,现金管理类产品是否能与货基分庭抗礼,一些银行业人士表示尚待观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级经济师卜振兴向《财经》记者表示,目前这份文件全面对标公募货币基金,从销售到投资,与公募基金基本一致。但对于存量的理财货币类产品如何改造没有提出办法。此外,税收这块是否和公募基金一样,同样是市场关注的地方。 在资管转型过渡期,现金管理类产品被诸银行视作向净值化理财转型的利器。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规对现金管理类产品进行规范,以推动银行存量业务整改和理财子公司“洁净起步”,同时鼓励银行、理财子公司设计和发行期限更长的银行理财产品,以便更好地进行久期匹配。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告诉《财经》记者,征求意见稿主要会影响到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资产配置,并进而影响其收益率。预计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将有所下行。从长远看,这种下行不是件坏事,因为资管产品的净值化转型有助于理顺理财产品利率水平,使之回归到正常状态,对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以及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产生积极的影响。 限定投资范围:四投五不投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即只能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受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亦规定了五类禁投品种名单: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自资管新规和“补充通知”发布后,现金管理类产品成为银行向净值型理财产品转型的一大利器。虽然该类产品因与货币市场基金颇为相似,并被称为“类货基”。不过,有银行业人士指出,目前不同银行对于各自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分类和统计口径并不一致,一些现金管理类产品并非仅投资于高流动性的现金类资产,从而出现一些该类产品的收益率高于货币基金的现象。究其因,一些现金管理类产品之所以能获得超过货币基金的“超额收益”,是因为其通过下沉债券资质、拉长组合久期以及配置非标资产的方式来获得。 “征求意见稿”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予以严格限定,意味着以往通过暗中配置非标等做法已予规范。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也意味着,现金管理类产品新规实施后,在监管标准上与货基趋同,双方的收益率亦将趋同,从而消除监管套利。 除了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征求意见稿”还对其投资集中度进行了规范,比如,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以及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皆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30%;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等。 在投资组合久期管理上则规定,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据了解,该规定便是比照货币基金的相关要求。 估值核算按“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法 理财产品向净值型理财产品转型,一个重要因素是如何对该类资产进行估值核算。一些银行业人士指出,对现金管理类产品估值方法的完善和偏离度措施的引入,有利于推进银行理财的净值化转型。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对现金管理类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应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征求意见稿”亦比照货基的做法,规定了采用影子定价时的偏离度调整区间,即: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暂停接受认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 据了解,目前银行现金类理财的运作模式有三类,一类是资管新规发布前的“摊余成本法+非标资产”, 以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一类是资管新规后的主要运作模式“摊余成本法+标准化资产”, 产品设计条款与货币基金相近,但不如货币基金严格。还有一类是“市值法+标准化资产”,是在资管新规下理财产品的一次新探索。 巨额赎回受约束,单日赎回不得超1万元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销售文件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认购。 根据规定,当日认购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份额,应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该产品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该产品的分配权益。 对于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产品单个自然日的赎回金额,“征求意见稿”设定为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这也意味着,巨额赎回将受到限制。 为了公平对待不同类别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销售文件中约定,单个产品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该产品总份额10%的,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此前,因货基的监管趋严,快速赎回受限,加之收益率下降,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在收益率、流动性等方面的相对优势,使得银行理财借此类产品实现了“弯道超车”。 “资管新规出台后,银行的压力还是蛮大的,一方面,银行在投研能力这块儿其实还是偏弱,它的优势实际上还是在现金管理,所以做现金管理类产品并扩大规模,一方面可以让银行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去满足监管的要求。另一方面,也相当于助推自己的业务发展。”在提及银行做大现金类管理产品时,北京市网络法学会副秘书长车宁告诉《财经》记者。 新规实施后,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与货基的监管标准趋同,而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又没有货基的税优政策加持,一些银行业人士预判,新规发布后,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可能将迎来一波调整潮。 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资管过渡期至2020年底。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的过渡期亦遵照该期限。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行、理财子公司目前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现金管理类产品新规的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新规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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