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的提示

隆嫣 阅读:223 2024-12-12 10:16:34 评论:61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的提示

  春节假期已过,全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陆续复工复产,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和上级要求,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健康证明方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提示如下:   铁岭县域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熟食店、蛋糕店、商超、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等单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健康证明方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接下来,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纠正无健康证明上岗、健康证明过期及健康证明无法扫码查验等问题,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全力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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