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河发 房海娅|大力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有效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知识产权金融是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基本要素和重要工具。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质押融资、保险、融资租赁、信托、股权融资等新型金融形态发展迅速,但也仍然存在知识产权金融支持法律政策体系不健全、市场机制不完善、知识产权质量低等问题,阻碍了知识产权金融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法律政策,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金融重要性的认识和运用,强化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推动知识产权价值科学评估,健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
知识产权金融已成为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工具
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和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金融是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基本要素和重要工具。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金融工作。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要求“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提出“鼓励知识产权保险、信用担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转化的作用”“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保险、资产评估等增值服务”。2023年,国务院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提出“要推进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持,加大知识产权融资信贷政策支持力度,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和保险服务体系”。
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模式创新,优化知识产权金融工具,构建支持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金融体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科技创新强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知识产权金融政策、工具与模式创新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取得显著成绩
进入新时代以来,经过不懈努力,我国知识产权股权投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诉讼保险业务发展迅速,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担保等知识产权金融发展也取得显著成绩。各地积极探索,综合运用政府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资金池、母基金投资、奖励,以及投贷保、投贷评、投保评、投贷保评联动,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价值和价格评估方法创新,支持和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健康快速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科技成果转化不可或缺的重要抓手。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在我国发展历史较长。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明 确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质押客体。从2006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政策,推动银行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从2008年12月到2010年7月,我国先后确定了3批共16个城市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城市 ;2016年又确定了11个单位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示范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形成了市场主导、 政府参与、政府主导三大类政策模式。各地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引导资金补贴、贷款贴息、保险担保费补贴、风险资金补偿、 尽职免责等政策,积极发展直接质押、混合质押、许可权质押,形成了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多种政策支持方式,构建起了包括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评估机构在内的知识产权金融生态体系。2022年,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额达4868.8亿元,质押项目达1.6万笔。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目前我国近年发展较快、最具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美国从1997年就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但近年来,美、欧、日等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几乎全部停滞。我国政府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全球一枝独秀。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较早开始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形成了债股可转换的知识产权融资票据模式。我国于2018年12月推出的首支知识产权证券化标准化产品“第一创业- 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获批。截至2023年9月底,中国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共发行了119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融资金额达到268亿元。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形成了许可模式、质押贷款模式、融资租赁模式和保理模式等模式,并独创二次许可模式,取得了巨大成功。
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于21世纪初引入我国。2012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先后推动150多个城市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2022年,我国知识产权保险规模超过1100亿元。为了克服知识产权保险机制本身存在的逆淘汰等问题,各地相继出台扶持政策,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知识产权信用保证保险。青岛市、中山市等地开展了政府风险资金池介入的专利质押贷款保险探索。北京市制定和优化了专利诉讼保险政策,研究制定专利技术商业化保险政策,专利诉讼保险成为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广州等地积极开发海外知识产权侵权保险产品,平安银行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评估师责任保险。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已经覆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类型,涵盖了知识产权申请、代理、诉讼、价值评估、运用等各个环节。
知识产权信托、融资租赁、担保、评估等知识产权金融工具发展也比较快。以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代表的著作权信托业务发展已经较为成熟。以专利池为代表的专利权信托也开始起步,华为、中兴通讯、大唐电信、小米、欧派等公司加入了汽车物联网专利池Avanci。北京在2000年对四家中关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了知识产权贷款融资信托。2023年,北京市设立专项资金研究和支持元宇宙专利池建设。安徽于2019年开展了基于知识产权收益权的融资型信托,首期募集资金2000万元。北京、广州、上海等地方政府在知识产权融资租赁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不断推动知识产权融资租赁项目落地,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涵盖了专利权、著作权、电视转播权等知识产权客体,融资规模普遍在1亿元左右。其中,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实现文化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租赁项目超过350个,投放金额超过70亿元。我国有很多担保公司、评估公司开展知识产权担保和评估业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基本都得到资金担保和评估服务支持,地方政府也对这些服务费进行了补贴支持。
知识产权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知识产权金融总体规模不大
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全国贷款规模中所占比例还较小。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低造成的知识产权质量问题,导致了企业和保险机构对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知识产权信托、融资租赁总体数量不多,很多地方还没有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规模尚小,发行规模仅占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规模的0.3%,现有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底层资产也较为单一,商业模式创新不够,且融资企业多集中于单一区域、单一行业,底层资产风险分散度不高。此外,知识产权证券化配套的监管制度、会计准则、征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仍存在不足,导致大量拥有高价值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融资需求并未充分释放。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仍处于“政策支持、规章排斥、法律模糊”的阶段,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在我国的监管和法律上尚存争议,各地监管部门、法院和仲裁机构对将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态度并不相同,将知识产权作为租赁物还存在法律监管合规、租赁物所有权、价值波动等风险。知识产权信托发展相对滞后,且形式上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同质化程度高,缺乏PE机构、券商基于自身专业优势对知识产权进行创新运用,专利池信托模式发展比较缓慢。政府支持是我国知识产权金融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力,但也可能会造成财政负担过重、市场扭曲等问题。
知识产权金融支持法律政策不健全
我国知识产权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明显落后于知识产权金融发展需要。国家层面上,知识产权金融政策还较为宏观,可操作性不足。我国知识产权是否可以作为《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无形资产,目前还存在较大争议。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信托仅能参考《信托法》,其他相关法规政策仍为空白。知识产权证券化目前主要依靠证监会于2014年制定的《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对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解释,缺乏具体的相关规定。地方对于如何系统推进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缺乏针对性的法规政策文件,价值评估、风险防范、奖补和处置变现缺乏配套实施细则,地方差异较大。此外,政府对于政策的宣传不到位,政企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企业对于知识产权金融相关政策认识不足,不了解政府出台的风险补偿、奖补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获得知识产权金融支持的意愿。
知识产权金融市场配套机制不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金融尚处于初级阶段,很多企业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金融对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很多金融服务机构在科技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识别、知识产权质量管理、知识产权可投资性等方面存在专业能力和经验不足问题,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与再保险工具使用较少,其业务能力、风控模型与知识产权金融不匹配,企业难以在金融机构现行风控模型、风险防范机制条件下获得知识产权金融支持。能够科学、有效地从事以知识产权价值为基础的企业资产价值、企业信用评级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长期缺乏。银行、保险机构、融资租赁机构、原始权益人等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外部化服务机构不能解决信息和风险不对称问题,造成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不准,导致知识产权资产难以通过金融实现价值。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功能不健全,不能解决信息和风险识别与防范问题。一些与科技和知识产权紧密相关的专业银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率、评估费率、担保费率过高,大大提高了企业获得知识产权金融支持的门槛。
知识产权质量低制约知识产权金融的发展
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困难存在的根本问题是知识产权质量和价值低下、识别困难。只有具备技术和经济价值的高质量知识产权,才能在贷款违约时有效发挥风险防范作用或补偿作用,进而获得知识产权融资的可能性。以专利为例,只有专利技术先进、成熟、实用,专利权权利要求稳定、不可规避,专利权构成组合,专利与产品和技术标准产生实质性关联,知识产权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
此外,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一项专利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后变得毫无价值。我国虽然已成为世界第一知识产权大国,正处于建设以创造高质量知识产权和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强国阶段,但出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项目、职称晋升等原因,创新主体的专利申请数量过多、质量过低的固有状况还没有根本改观。此外,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专业管理机构和专利综合费用成本的叠加,必然导致专利质量低下,加上提升专利审查质量和压缩审查周期的政策叠加,必然导致专利保护范围越来越小,致使知识产权的金融属性大幅度降低。
促进知识产权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对策建议
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法律政策
根据当前科技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应完善和优化知识产权金融相关法律与政策。应制定知识产权证券化法规,明确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仅应包括知识产权租赁、质押、许可形成的债权,还应包括知识产权实施、作价入股收益权形成的债权。应在《信托法》中明确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允许探索知识产权申请权、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应在《民法典》合同篇中明确规定租赁物不应排除知识产权,尽快出台《融资租赁法》,明确规定租赁物可以包括知识产权,同时应制定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政策,明确知识产权和申请权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客体。应制定和实施政府介入的专利技术商业化保险政策,各地应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保险政策。应加大税收政策对知识产权金融的支持力度,尤其应对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所得实行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强化对知识产权金融重要性的认识
应加大知识产权金融相关政策宣讲力度,加强对知识产权金融典型案例和经验的宣传推广,灵活运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报刊等媒体,全方位、多层次宣传知识产权金融政策。开展针对企业知识产权金融的政策宣讲和实务培训,使企业深入了解相关扶持政策、融资渠道、办理流程等信息,提高创新主体和全社会对知识产权金融重要性的认识,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全面推开。应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代理,在现有融资租赁、信托、保险机构体系下推动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新业务,提高对知识产权金融新模式、 新业态、新产品的认知度与利用度,探索开发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知识产权信托理财产品。
强化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
应重点推动创新主体在内部建立专业化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机构与专业人才队伍,形成专业管理能力。应引导创新主体围绕世界科技前沿、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主战场和人民生命健康,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和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布局高质量专利。应从专利导航抓起,做好知识产权检索分析和战略布局管理,培育适应我国创新发展需要的高价值专利及组合。推动知识产权管理深度嵌入科技创新活动全过程,建立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制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应围绕创新链部署产业链,围绕产业链部署资本链和知识产权链,充分利用知识产权金融工具强链补链,增强产业链韧性,培育标准必要专利,构建一批知识产权金融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池,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现代产业自主可控。
推动知识产权价值科学评估
完善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构建具有门槛值的、从技术到法律到经济的指数连乘式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创新主体筛选高价值专利的知识产权组合保护机制。构建大数据模型,研究建立科学的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数据知识产权等价值评估指标体系。构建与知识产权质量相关的知识产权风险报酬率指南,改进现行收益现值法评估方法。构建基于专利许可数据的专利许可价格评估模型,推动构建包括技术、法律、市场和许可地域、许可时间、支付方式在内的专利开放许可价格评估模型。建立基于知识产权成本费用和利税分割的企业知识产权资产价格核算方法与体系,推动产品专利许可费率模型优化。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推动知识产权价值和价格评估方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推动技术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建立在线大数据及甲乙丙三方共同参与的在线评估系统,发展第三方担保功能,有效支撑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
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机制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金融业务的银行、融资租赁机构、信托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证券公司等有条件的知识产权金融机构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人才团队,解决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中的信息和风险不对称问题。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构应建立知识产权技术、法律、市场、管理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流程。地方政府应建立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引导基金以及与知识产权金融机构的协同工作机制,通过母基金投资、贴息、风险补偿、后奖励等方式,引导和支持银行、融资租赁机构、信托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证券公司等开展知识产权金融业务,逐步减小知识产权资助资金规模和力度。支持地方政府建立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失败后的知识产权拍卖、知识产权形成企业股权交易等处置机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租赁、信托、股权投资的保险业务,支持开展针对各类知识产权保险、担保的再保险、再担保业务。整合科技企业、金融机构、产业园区、交易所等资源,建立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需求和金融机构相关融资产品对接机制,开展面向园区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联合授信,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的知识产权金融方案。将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2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