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衢州市2022年度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使用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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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2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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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和提质增效,我委牵头起草了市发改委编制了《衢州市2022年度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使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26日至10月9日。
联系人:陈霞,王晓寅,联系电话:0570-3081522,0570-3083231。
相关信函请寄至:衢州市三江东路30号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处,邮编324000。
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电话。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26日
附件
衢州市2022年度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使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等文件精神,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和提质增效,现制定衢州市2022年度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使用细则。
一、资金来源和奖补范围
(一)资金来源
本方案所称补助资金是指2022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
(二)资金用途
本方案涉及的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引导支持新能源汽车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
(三)奖补范围
本方案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公用充换电设施是指2022年12月31日及以前建成投运或完成改造升级,且已接入衢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平台”)的公用充换电设施;补助的市级监管平台是指经市级充换电基础设施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自主建设或委托建设的,数据同步接入省级监管平台的公益性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监管平台。
二、奖补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及运营
1.补助对象。在衢州市范围内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
2.发放对象。在衢州市登记注册成立的新能源汽车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商。运营商应符合《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7〕52号)所提资质要求。
3.申报条件。申请补助资金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1)标准统一。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数据接入。充换电基础设施经核查检测合格后,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接入市级监管平台并接受政府监管。
(3)开放共享。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
(4)承担公共领域充换电服务,且承诺服务期3年以上。
(5)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手机、银联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
(6)单个申报企业单位充换电设施设备总功率不少于100千瓦。
(7)补助资金申请时,投资建设单位也可委托托管运营单位代为申报。
(8)安装一体化智能电能表,替换原有的直流电能表加锰铜分流器组合计量方式,实现物理和电子铅封功能,并可传输加密计量数据,解决防作弊问题。
(9)运营商计费平台与市级监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实时将一体化智能电能表发送的加密计量数据和运营商的桩显数据传输到市级监管平台,进行数据比对,监控充电桩每笔交易和电能表的电子铅封状态。
(10)对于分流器位于直流接触器与充电枪之间,方便增加虚负荷检定功能的充电桩,要进行虚负荷检定功能改造,以便于日后采用虚负荷检定方法进行检定。
(申报条件8-10针对申请改造补助的充电基础设施,具体改造方法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市级监管平台建设及运营
1.补助对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市级监管平台。
2.发放对象。市级监管平台建设运营单位(所有权单位)。
3.申报条件。补助资金支持的市级监管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公共政策落实能力。为政府部门实施项目监管、奖补资金发放等提供服务和支撑,提供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站点评定建议。
(2)具备公共服务支撑能力。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信息;市级监管平台接入省级监管平台,实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充换电设施信息查询服务;为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单位(所有权单位)提供奖补资金申报服务。鼓励平台具备计量远程监控功能,实现电能数据实时比对、异常数据报警等。
(3)具备充电数据集成能力。完善充电数据技术标准,整合各类平台充换电信息资源,促进企业平台间的互联互通。
(4)具备充换电设施补助资金核实能力。承担各企业平台接入和上级平台接入服务,承担本级监管平台和数据信息安全责任。
三、奖励补贴标准
按照运营补助为主、建设补助为辅的原则开展本次补助兑现工作,若符合补助条件的资金总额超过补助资金上限,则同比例下调各项补助标准。
(一)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
1.新投运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对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新建投运且接入市级监管平台的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兑现建设投资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直流快充桩不高于600元/千瓦、交流慢充桩不高于300元/千瓦。
(2)对于在居住小区建设并服务居民的有序充电模式的交流充电桩参照直流快充桩标准执行。
(3)对于换电站按照装机功率参照直流快充桩标准执行。
(4)对于采用智能负荷分配的充电设施,以该充电站充电设备最大同时可充功率为计算依据。
2.充换电基础设施改造补助
对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完成改造升级经市场监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接入市级监管平台的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兑现改造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每个充电桩补助200元执行。改造内容包括:
3.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
对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建成在运且接入市级监管平台的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给予不超过0.2元/千瓦时的运营度电补助,补助以接入省级或市级监管平台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实际充电量的统计周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市级监管平台建设及运营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市级监管平台建设运营单位,按照平台建设投资和升级等相关开发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支持。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申报
申请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对象提出申请,填写《衢州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项目备案证明材料。
(3)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4)充换电设备检验检测及认证等资料。
(5)充换电设备接入省、市两级充电设施信息监管平台证明。
(6)承担公用充电服务承诺书。
(7)设备完成改造有关证明材料。
(8)项目现场图片。
2.充换电基础设施改造补助申报
申请充换电基础设施改造补助资金的对象提出申请,填写《衢州市充换电基础设施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项目备案证明材料。
(3)项目完成改造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4)充换电设备检验检测及认证等资料。
(5)充换电设备接入省、市两级充电设施信息监管平台证明。
(6)承担公用充电服务承诺书。
(7)设备完成改造有关证明材料。
(8)项目现场图片。
3.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申报
申请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的对象提出申请,填写《衢州市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充电量证明文件。
(3)充换电设备接入市级充电设施信息监管平台证明。
4.市级监管平台建设及运营补助申报
申请市级监管平台建设及运营补助的对象提出申请,填写《衢州市市级监管平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并提供以下材料:
(1)市级监管平台开发运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市级监管平台开发或运营证明。
(3)市级监管平台接入省级监管平台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1.申报材料初审。根据管辖归属,相关单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至属地发改部门(或智慧新城管委会、智造新城管委会),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材料。经初审汇总后,由属地发改部门(或智慧新城管委会、智造新城管委会)连同《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明细表》(附件7)、《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8)报送至市发改委能源处。
2.申报材料审评。由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审计,开展补助资金相关申报材料的审评工作。根据第三方出具的审评结果,市发改委形成资金补助方案并在市级监管平台公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3.补助资金发放。资金补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改委根据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兑现补助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相关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和预算安排工作。
(二)规范资金使用。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申报主体,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补助资金申领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三)其他事项说明。本使用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政策有调整并与本实施方案冲突,按上级政策要求落实。
附件:1.整体式非车载充电机改造作业指导书
2.分体式非车载充电机改造作业指导书
3.衢州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4.衢州市充换电基础设施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
5.衢州市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
6.衢州市市级监管平台补助资金申请表
7.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明细表
8. 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资金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