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95%的营业额与销售额完全归开发者所有规范网络竞争行为 护航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评介

雨旻 阅读:39 2024-12-12 13:08:59 评论:61

超95%的营业额与销售额完全归开发者所有规范网络竞争行为 护航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评介

  作为数字经济的典型形式和重要载体,平台经济是数字产业化及产业数字化的重要引擎,在引领数字产业化快速发展的同时,帮助传统产业攻克数字化转型、产业升级等难题,为消费者分享创新发展成果提供了更多选择,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增长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然而,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以及网络技术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约了平台经济自身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引领平台经济抓住新机遇、应对新挑战,市场监管总局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监管思路,在近日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是我国完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的法治化举措,必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平台经济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推动数字经济迈上新台阶,实现数实深度融合,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问题导向,《规定》聚焦解决平台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护航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平台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与此同时,平台经济改变着传统的交易模式、合作分工方式、价值创造与分配形式,呈现出竞争模式更新快、变化快等特点,不可避免地产生着新的竞争矛盾和问题,滋生出许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形成黑灰产业化现象,造成“劣币驱逐良币”,严重抑制创新活力,影响着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公平竞争和交易的秩序和环境,既是广大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共同诉求,也是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产品。为了进一步推动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就必须在尊重技术创新规律、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统筹活力和秩序、效率和公平、发展和安全,不断健全公平竞争制度、完善公平竞争治理体系。《规定》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坚持问题导向,为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平台经济领域突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规则,有助于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发展导向,《规定》以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为目标,彰显着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价值选择   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平台经济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发挥作用,是党和政府的坚定态度和义不容辞的责任。数字经济的规范健康发展,需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制度环境。作为数字经济在现阶段的典型模式,平台经济是由蓬勃发展的数字科技支撑的经济活动。因此,平台经济的监管不仅关系到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而且还影响着技术创新和应用。对平台经济领域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面临着技术等方面的新挑战。平台经济的监管制度建设,需要统筹防范竞争失序风险和预留创新空间,一方面可以有效遏制影响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还要为创新发展留出制度空间。《规定》创新治理理念,坚持发展导向,在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等内容,彰显着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价值选择。《规定》的出台和施行,不仅有助于推动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良性互动,而且可以提升竞争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多元治理,《规定》为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明晰指引,推动着数字经济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   平台经济系多元主体的聚合,交易结构的特殊性和利益结构的复杂性,一方面决定了政府对其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决定了平台经济治理体制和机制的多维性和多元性。申言之,完善的平台经济治理体制,除政府监管外,还应包括行业自治、平台自律和社会共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依据,《规定》不仅细化了政府监管规则,而且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引导、规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竞争,提高行业自治、平台自律的能力和水平。政府监管、行业自治、平台自律和社会共治凝聚而成的治理合力,可以成为促进和规范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有序发展、共享发展的不竭动力和保障。《规定》的制定与施行,将有助于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及相关行业协会建立更加完善的合规治理体系,提高反不正当竞争合规能力,避免引发反不正当竞争合规风险,树立依法经营的良好形象,构建更加协同开放的创新生态,从而增强核心竞争力,激发更大内生发展活力。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健全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以打造促进公平竞争和繁荣创新的市场环境。《规定》从我国现阶段平台经济发展实际出发,聚焦平台经济领域较为突出的竞争问题,以推动平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导向,完善了规范平台经济竞争行为的制度规则,回应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切,进一步夯实了平台经济公平竞争与创新发展的制度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 时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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