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买房移民中心黑龙江黑河: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年底前农村户籍在市区买房补贴1万元

乘丞 阅读:46 2024-12-13 10:23:01 评论:61

黑龙江买房移民中心黑龙江黑河: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年底前农村户籍在市区买房补贴1万元

  据微信公众号“黑河住建”9月29日消息,黑龙江省黑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黑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多项支持商品住房消费的措施。   文件提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黑河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的个人在黑河市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进行网签备案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具有黑河市户籍,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新生育第二个(2016年4月21日以后)或第三个(2021年11月1日以后)子女的家庭,在黑河市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进行网签备案的,分别给予生育第二个子女家庭1万元、生育第三个子女家庭1.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落实交易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黑河市还将推行公积金代际互助。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与父母和子女在同一户籍的,在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同时申请提取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提高公积金可贷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5万元,夫妻双方共同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7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新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购买自住住房(首套房、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生育二孩家庭为65万元、生育三孩家庭为75万元,夫妻共同贷款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   延长贷款抵押物房龄,在确保房屋抵押物价值的前提下,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调整为3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50年。延长公积金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日延长至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支持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高校毕业生及符合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规定的,购买自住住房(首套房、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5万元,夫妻共同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关于进一步推动黑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新决策部署,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形势,进一步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商品住房消费   (一)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黑河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的个人在黑河市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进行网签备案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具有黑河市户籍,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新生育第二个(2016年4月21日以后)或第三个(2021年11月1日以后)子女的家庭,在黑河市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进行网签备案的,分别给予生育第二个子女家庭1万元、生育第三个子女家庭1.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三)落实交易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加大公积金政策支持   (四)推行公积金代际互助。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与父母和子女在同一户籍的,在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同时申请提取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   (五)提高公积金可贷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5万元,夫妻双方共同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7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新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购买自住住房(首套房、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生育二孩家庭为65万元、生育三孩家庭为75万元,夫妻共同贷款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   (六)延长贷款抵押物房龄。在确保房屋抵押物价值的前提下,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调整为3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50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   (七)延长公积金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日延长至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   (八)支持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高校毕业生及符合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规定的,购买自住住房(首套房、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5万元,夫妻共同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   (九)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贷款需求。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   (十)规范推动“商转公”贷款。对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申请人,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   三、调控房地产用地供应   (十一)根据市场需求及时优化商品住宅用地规模、布局和结构,合理控制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对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原则上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直至商品住宅去化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至36个月之间的,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并严格落实“净地”供应制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二)对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完成所在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容量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可行性研究,在确保安全、公正、不妨碍相邻关系基础上,按程序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予以调整。如涉及修改详细规划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条件依法调整后,应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三)支持土地分期开发。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对于其中已经部分建设及销售但局部未施工建设的宗地,经市政府批准,按程序公示后,可分割成独立宗地进行抵押融资贷款、转让或政府协商收回。(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四)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降低企业开发投资成本。对新出让的土地项目(以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间为准),地下空间用地面积按建设项目地下建筑面积核算,地下建筑为多层的,各层用地面积以当层建筑面积单独核算。地下第一层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20%核定,地下第二层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15%核定,地下第三层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10%核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四、提升商品住宅设计标准。   (十五)提升住房产品供给品质。在市本级土地出让时探索设置绿色居住建筑标准、装配率等出让条件,优化居住区设计,提高建筑品质,落实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理念,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高品质、改善性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五、其他配套政策措施   (十六)推动一手房“带押过户”。对于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售商品房,以及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持证商品房,在完成房屋带押销售、网签及竣工验收等事项后,经商品房交易双方、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一手房带押过户。(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十七)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推行新建商品房现售,推动对于满足现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全面落实“交房即办证”,从源头解决“办证难”问题,让百姓放心购房、办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十八)进一步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推行项目“白名单”机制,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修复项目问题,推动申请项目“应进尽进”白名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贷尽贷”,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黑河监管分局、市住建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实施)   (十九)鼓励开展商品住房团购活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商品住房团购、购房赠家电等活动,引导住房消费预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团购优惠价格可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办理网签备案合同撤销的,其个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再次购买同一商品住房不享受该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人,以任何理由撤销网签备案合同的,需先退还补贴金。本措施的购房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补贴资金由各县(市)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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