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竞价减持股份控股股东三度违反不减持承诺,鸿博股份实控人会否变更?
芸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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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4 19: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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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邹永勤 经济观察报
虽然鸿博股份在公告中强调,此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但记者留意到,此次减持后,寓泰控股和辉熠贸易名下合计所持8576.51万股仍然全部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作者:邹永勤
封图:图虫创意
曾经在2023年创出4倍涨幅的算力明星股鸿博股份(002229.SZ),进入2024年后似乎遭遇开年不顺。
1月9日,鸿博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寓泰控股”)因合同纠纷,导致其所持公司部分股权于1月5日被司法扣划给巴中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中国有资本”),再叠加此前的两次减持,寓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熠贸易”)的持股比例已经从22.33%减少至17.21%,触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
虽然鸿博股份在公告中强调,此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但记者留意到,此次减持后,寓泰控股和辉熠贸易名下合计所持8576.51万股仍然全部处于司法冻结状态。若以1月9日收盘价计算,该部分股份约为20.89亿元市值。而天眼查平台显示,寓泰控股和辉熠贸易目前均处于被执行人状态,前者被执行总金额高达17.3亿元,而后者被执行总金额为17.04亿元。
不减持承诺形同儿戏
在2023年之前,寓泰控股、辉熠贸易、鸿博股份的实控人均为毛伟。2023年4月份,毛伟和杨凯、黎小林等人进行了一系列不同寻常的股权转让并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最终形成了杨凯控股辉熠贸易、黎小林控股寓泰控股、毛伟通过拥有表决权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局面。(详情请参见本报记者2023年6月16日的报道“所持全部股权被司法冻结 鸿博股份控股股东到底怎么了?”)
正是在这场股权转让中,寓泰控股的实控人黎小林作出了“本次交易完成后,未来十八个月内,寓泰控股不减持其持有的鸿博股份”的承诺。然而这一承诺,在短短半年多时间内便屡遭违背。据1月9日的公告,从2023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5日,寓泰控股先后三次进行了减持操作,合计减持了2549.87万股,占上市公司的总股本比例为5.12%。
其中,2023年6月12日,寓泰控股以“集中竞价被动减持”的方式减持了158.87万股(占比0.31%)。对于该次减持,鸿博股份在当天曾发公告解释称,是财通证券因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对寓泰控股在财通证券信用账户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进行强制平仓减持所致;并强调称此次被动减持违反了不减持承诺,因此“寓泰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对上述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然而道歉不过3个月,2023年9月12日,寓泰控股再一次以“集中竞价被动减持”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为91.00万股(占比0.18%)。对于这一次违规减持,鸿博股份在公告中鲜有提及,因此减持原因无从得知。
紧接着便是2024年1月5日寓泰控股以“司法扣划”方式进行减持。据1月9日公告,鸿博股份于2023年1月8日(原公告如此,显然是错误,应该为2024年)收到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巴中中院”)转达的《执行裁定书》【(2023)川19执150号之一】,寓泰控股持有鸿博股份的2300万股(占比4.62%)在1月5日被扣划至巴中国有资本的证券账户,原因是合同纠纷。
公告再一次强调称,寓泰控股所持股票本次被司法扣划,违反了不减持承诺;因此“寓泰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对上述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那么,无视不减持承诺接二连三地进行减持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违法违规并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呢?
1月9日下午,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鸿博股份董秘处进行咨询。接电话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控股股东的减持行为虽然确实是违反了承诺,但这并不违法,“只能算是违规吧,按道理它这种行为应该可能会受到监管层的一些处罚,当然,这个还是要看后续监管层的动作”。
而北京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赖冠能律师在接受经济观察网记者采访时亦表示,对于上市公司股东这种违反承诺的被动减持行为,目前在法律上确实没有对应的行政处罚和处分责任;“被动减持并不是他主观能控制的。当然,由于他违反了减持承诺,可以从合同上对这种违约情形进行约定,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他进一步指出,被动减持往往是因为股票质押、司法拍卖等原因所致,其前提是该上市公司股东损害了担保权人、债权人的权利。质权的受偿本身就有优先性,这是民法典和原来的物权法明确规定的,而公司的股权受偿(获得分配)的顺序是劣后于债权的,故债权也优先于股权;“因此,在中小股东的权利和担保物权人、债权人的利益存在冲突时,应优先保护担保物权人、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会否为不能或不方便减持的股东开辟了一条灰色减持通道,比如串通造成人为的被动减持呢?对此,赖冠能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这是债权人与被动减持的股东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那就是另外一回事儿了;“我认为这种情形是一种欺诈行为,实际上不属于被动减持,证监会、交易所当然也可以予以相应的处罚、处分,利益受损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主张恶意串通的行为无效”。
还会有新一轮的被动减持吗?
经过了连续三次减持后,截至1月9日,寓泰控股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降至17.21%(8576.51万股),较此前的22.33%(11126.38万股)累计减少达到5.12%,从而触发了寓泰控股1月9日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虽然鸿博股份在公告中多次强调,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但记者注意到,经过本次司法扣划后,寓泰控股及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仍然全部处于被冻结状态。这些股份被冻结的情形可追溯至2023年6月14日,当天鸿博股份在公告中强调称“若已被司法冻结股份后续发生司法拍卖成交过户或其它强制过户的情形,则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
那么,经过三次被动减持后,寓泰控股及一致行动人是否继续存在进一步被动减持从而导致控股权变更的可能呢?
上述公告显示,此次寓泰控股所持2300万股被巴中中院司法扣划给巴中国有资本,原因是合同纠纷。寓泰控股和巴中国有资本的纠纷,可追溯至2023年6月,彼时巴中中院连发3宗案号公告(即(2023)川19民初26号、27号、28号),核心内容是巴中国有资本作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寓泰控股和辉熠贸易持有的鸿博股份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2.21亿元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详情请参见本报记者2023年6月16日的报道“所持全部股权被司法冻结 鸿博股份控股股东到底怎么了?”)
而半年后的2023年12月19日,巴中中院对上述3宗案件全部作出执行裁定,合计执行金额高达12.28亿元,寓泰控股为被执行人。其中,(2023)川19执150号执行金额为8.63亿元,(2023)川19执151号执行金额为2.27亿元,(2023)川19执152号执行金额为1.38亿元。
此次寓泰控股所持2300万股被司法扣划正是巴中中院基于对(2023)川19执150号的执行。通联数据Datayes!的统计显示,1月5日鸿博股份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24.69元/股,在不考虑折价情形下,该2300万股仅值5.68亿元。巧合的是,1月8日鸿博股份立即出现了一笔1100万股的大宗交易,成交价仅22.22元,而卖方中国银河证券巴中云台街证券营业部,与巴中国有资本的注册地址十分临近。
抛开这笔大宗交易是否为巴中国有资本所为不谈,单就2300万股的司法扣划,显然并不能满足(2023)川19执150号高达8.63亿元的执行金额,更遑论还有(2023)川19执151号和152号的执行在等着。
而实际上,寓泰控股的待执行金额远远不止这些。天眼查平台显示,截至1月2日,寓泰控股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高达11宗,被执行总金额高达17.30亿元。与此同时,其一致行动人辉熠贸易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也有9宗,被执行总金额为17.04亿元。
更进一步的调查发现,2023年12月29日,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寓泰控股进行破产重整,案号为(2023)豫02破申3号。
显然,债台高筑的寓泰控股已经陷于破产的边缘。但上述董秘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信息,大股东那边正在积极处理这些债务问题,正在沟通和协调当中。这2300万股虽然是被执行了,但这只不过是前面的一个处理方式,后面还在协商当中”。
但如果沟通协商无果,那么新一轮被动减持会否导致公司实控人的变更,从而对公司的经营尤其是算力方面业务产生影响呢?
对此,上述工作人员再三强调称,到目前为止,暂时还没到涉及更换实控人的地步;“假如真的变换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影响也仅是股权架构方面,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更加不会影响公司的算力业务。因为算力业务并不是控股股东在筹划,而是上市公司的高管在负责”。
原标题:《控股股东三度违反不减持承诺,鸿博股份实控人会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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