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烨羽 阅读:40 2024-12-15 01:54:06 评论:6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发行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允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权益性证券(以下简称上市证券)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必须依法披露信息这些规定的要求。第三条交易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对上市证券价格或上市公司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交易所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披露并提出披露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充分披露相关事件(事项)的法律含义、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上市公司B股信息披露也适用本规则的有关原则,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七条上市公司发生的对上市证券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可分为:1;2公共问题;三。免于披露;4保密。第八条必须披露的事项,是指《条例》、《细则》、本规定第十二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内容。上市公司披露上述内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交易所的程序和统一格式进行。第九条招股说明书的编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的规定执行。上市公告的编制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规定,按照交易所制定的上市公告编制大纲执行。第十条除本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披露细则》的规定编制,并在规定的时间予以公布;2年度报告。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主要披露以下内容:1。收购合并通知书;2重大事项通知;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发生(但不限于)下列事项时,应当及时公告:1。公司债券(包括或有负债)的变动;2;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变动情况;三。主营业务发生变化;4一次性投资或交易总额或六个月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总资产10%以上的;5重要经济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6政府或上级机关要求公司重组的;7主营业务资产抵押、出售或报废占同类资产总额5%以上的;8因不可抗力而暂停重要或全部业务的;9重大诉讼和工商、税务等行政处罚案件的进展和终结;10上市证券的风格、登记转让方式、董事长印章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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