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436-200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港口.docxVIP

梦希 阅读:50 2024-12-16 23:21:48 评论: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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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HJ436—2008 目次 前言 Ⅱ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总则 2 5验收准备阶段技术要求 4 6验收调查技术要求 6 7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18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 19 附录B(资料性附录)验收调查表格式 34 II HJ436--2008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环境,规范港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要求和规范。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6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HJ436—200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港口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一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海港、内河港口)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的验收,也可用于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9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763.1海洋调查规范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7378.1~7海洋监测规范GB18421海洋生物质量 GB18668海洋沉积物质量 GB/T1462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6453.1~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范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T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T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HJ/T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HJ/T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39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JTJ226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JTJ227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2 HJ436—2008 3.术语和定义 3.1环境保护措施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环境保护工程、设备以及各项生态保护恢复措施。 3.2环境敏感目标 验收应关注的建设项目影响区域内的环境敏感保护对象。 3.3验收调查文件 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书(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表。 3.4“以新带老”原则 指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同时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总则 4.1.验收技术工作程序 港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可分为验收申请与准备阶段、验收调查阶段和现场验收检查阶段,具体见图1。 4.2.验收调查时段和范围 4.2.1验收调查时段 根据港口建设项目特点,验收调查时段应分为施工期和试运营期两个时段。4.2.2验收调查范围 验收调查范围原则上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价范围一致。 当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发生变更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能反映出项目建设的实际生态影响和其他环境影响时,验收调查范围应根据项目实际的变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现场踏勘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4.3.验收执行标准及指标 a)港口建设项目验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标准发生变更时用替代标准进行校核。 b)港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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