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 日本影视动漫IP合作相关行业及法律问题
妲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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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7:17:26
评论:61
来源 |泛娱乐法务研究
作者 |丁涛律师
日本影视动漫IP合作相关行业及法律问题
丁涛 | 文
前言:开篇之前,遥祝我们卓建律师事务所东京分所成立,迈出国际化重要一步,卓建外国法事务辩护士事务所(卓建东京办公室)位于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3-4-1新国際大厦8楼,丸之内位于东京核心区,是日本金融业的中枢,同时也是诸多知名企业总部所在地,卓建东京办公室致力于满足中国企业对日投资以及日本企业对华投资、运营和撤退清算、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业务的双向需求,通过不断加深与日本本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企业及行业协会等机构的合作,为客户提供专业、勤勉、诚信、高效的法律服务和综合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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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日本动漫以及日本影视因其在文化上与我国的相似性和多年来积攒的良好口碑以及相对稳定的粉丝群而获得了我国文娱行业投资人以及操盘手的青睐,近些年引进的日本动漫作品不计其数,从新海诚的《你的名字》《天气之子》《铃芽之旅》到《灌篮高手》再到宫崎骏的多部经典吉卜力动画重映,除此之外,改编自日本经典IP的影视作品不少也取得了票房口碑双丰收,比如今年春节档大热的《热辣滚烫》改编自经典日本经典影片《百元之恋》,正在热映的电影《彷徨之刃》则改编自同名东野圭吾的小说,这是继《嫌疑人X的献身》《回廊亭》等之后的又一部东野圭吾的“中国化”作品。
然而,虽然一衣带水,文化背景传统也有类似之处,但是在国人引进日本IP的盛景下,日本人与中国人迥异的观念以及其独特而成熟的版权体系,依旧让有意与日本方面合作的中国买家疑惑,本文试图带给中国文化行业从业者一些启示。
一、日本影视动漫的制作委员会制度
中国影视从业者和日本IP权利方合作时,永远无法绕开的话题就是日本动漫的“制作委员会”制度,这决定了最主要的第一步——引进IP的合同签署主体的问题,这就需要从头谈一下制作委员会制度以及窗口公司。
以笔者最爱的《灌篮高手》为例,《灌篮高手》制作委员会主要是四家组成的,分别是集英社、朝日电视台、电通和东映动画,首先是集英社(Shueisha),全称“株式会社集英社”,现为日本最大的综合出版社之一,集英社出版多种面向青少年的漫画杂志,其中最有名的《周刊少年JUMP》周刊漫画,是日本发行量最高的连载漫画杂志,旗下漫画代表作品有《鬼灭之刃》《海贼王》《灌篮高手》《龙珠》等,其次是朝日电视台,全称株式会社朝日电视(日语:株式会社テレビ朝日,简称EX、テレ朝),通称“朝日电视台”(日语:テレビ朝日),是以日本关东广域圈为主要播映区域的民营无线电视台。接下来电通是一家著名的日本广告与传播企业,成立于1901年,总部位于东京,前身为1901年创立的“日本广告”和 1907年创立的“日本电报通讯社,1955年正式更名为株式会社电通,最后就是日本东映株式会社旗下老牌动画制作公司东映动画(英语名称:TOEI ANIMATION CO., LTD.)是现在日本最大历史最悠久的动画制作公司之一,代表作品为《北斗神拳》《龙珠》《美少女战士》《灌篮高手》《海贼王》等。
根据《灌篮高手》制作委员会的构成情况大体判断,制作委员会就是由作品相关的原作出版社、赞助商、电影企划公司,动画(映画拍摄)制作公司等相关公司联合组成的一个集合体,进入制作委员会的途径就是直接参与投资,决策权可以根据出资比例也可以根据商业地位进行协商,制作委员会起源于日本映画业,它不单单是动画的特有,许多日本电影,日剧都会有制作委员会。
这其实是日本影视动漫行业发展逐渐形成的这一商业惯例,众所周知,日本动漫的里程碑天花板是宫崎骏和他的吉卜力工作室,从《天空之城》《千与千寻》到《哈尔移动城堡》等,每一部吉卜力动画电影都会投入巨大的资金和精力,以求在影片的各个方面都达到非常高的品质,并用这种高品质的影片去获得相应的回报。但是整个日本动画界只有一个吉卜力,这种高投入慢工出细活的成本和风险实在是难以控制,毕竟日本只有一个宫崎骏和吉卜力,这种背景下,可以平摊风险控制一定不可预知的商业风险的制作委员会模式便慢慢应运而生。
根据前文所述,制作委员会并不是一个具有法人意义的主体,而是日本动漫界独有的商业模式,是一个基于动画形成的一个利益共同体,这些主体通过内部协议明确了共同享有动漫版权并对其运营进行周密的规划与分工,但是由于协议一般是保密的,因此仅仅通过字幕的内容,很难确定具体的著作权主体。另一方面,如果在实际中著作权人对著作权进行了转让与其他方方式的处分,导致了著作人发生了变更,这一事实是无法从字幕中获知的,因此还需要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以及通过一些公开途径查询一下,比如日本文化厅的公示信息,但是和我国一样,著作权登记不是必备的法律程序以及著作权登记进行的只是形式审查,因此只能说存在一定公信力但是不是唯一公信力。
鉴于制作委员会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如果引进IP不可避免给中国投资商带来很大的困惑和混乱,按照日本法律的观点,制作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属于日本民法上的任意组合,其性质接近中国法中规定的合伙型联营制度,属于企业之间的合伙型态,由于制作委员会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著作权应由制作委员会的成员共同享有,这么多主体享有著作权可以想象交易难度和效率,为了避免低效和无序,日本发明了窗口公司的概念,“窗口公司”是日本版权交易领域存在的特殊商业惯例,可以说基本就是动漫领域最常见的方式。
制作委员会指定某个成员作为代表,在特定区域内以自己名义行使著作权特定权能,该项权能通常被称为“窗口权”,该主体即“窗口公司”。可见,“窗口公司”为制作委员会成员间内部约定的著作权管理公司,其在法律上的基本特征是:以自己名义对外许可授权,以自己名义收取版权许可费后再分配。在日本版权交易领域,“窗口权”或“窗口公司”是日本长期存在的商业惯例,属于日本影视行业的“软法”,为业界所广泛采用,日本官方对此也予以认可。
至于我国法院,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曾经在一宗涉及日本的案例(2019)沪0110民初8708号中通过外国法查明的方式认可了日本动漫影视行业的上述惯例,上海杨浦法院认为,动漫制作委员会以及窗口公司的规则与我国《著作权法》合作作品著作权对外行使规则并不相悖。影视作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合作作品,“窗口公司”单独对外授权的效力也可以适用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的规则。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这个案例无疑对于日本影视制作行业一直约定俗成存在的“制作委员会”“窗口公司”的商业惯例首次根据上海高院与相关高校之间的外国法查明专项合作机制对外国行业惯例进行了查明,有力地保护了国内外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
因此,签约主体是否取得了制作委员会的授权,相关授权文件是否足以形成闭环链条,需要进行完备的审查和进行充分的法律风险评估。
二、日本的IP监修制度
除此之外,由于日本发达的文化产业,他们的权利人一般都非常重视IP的精神内核的连贯属性和保护性,同一IP无论被用于开发何种产品,都应该保持相同的风格内涵,而不能随意改编和衍生。比如东野圭吾的代表作《嫌疑人X的献身》2016年被授权给了光线影业,东野圭吾也对改编者提出了一定要求,即在保留原著的框架精髓的基础上,将这个故事“中国化”,以体现和日本韩国版本的区别,同时不能歪曲,篡改,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相信东野大叔的这个授权的改编要求是大部分优质IP授权的要求,但是当时据传谈判过程不太顺利,该片的导演苏有朋曾经在采访中“诉苦”,由于合同里规定,东野圭吾必须要签字认同改编才行,“他是不可能让我改得天花乱坠的,故事一定就是小说里的核。”因此,在改编的过程中,苏有朋团队需要不断与东野圭吾本人沟通,每一个次邮件都要翻译成日语,发出之后再耐心地等待回复。
一个IP如果想要真正存在较大市场价值一般会包含两个基础因素:具有广泛的人群认可(至少也要锁定一定圈层领域的大多数人的认可),以及通过多年积累运作已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由此可见,IP的权利人为了实现这两个目标一般都十分爱惜羽毛,比如我们所熟知的火影忍者、灌篮高手、指环王等世界知名的IP为了维护IP本身的商业价值以及后续的正常发展,同时在这些IP不断商业化的过程中还能保持其原本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不被歪曲篡改,IP监修由此应运而生。简而言之,监修其实就是版权方的代言人,为了满足公司层面维持一个品牌的可持续发展和品牌扩大化的需求,且这种发展和扩大是要能够保证一致性和连续性。
以上大体上可以看出日方会保证自己的监修权利,要求所有产品或其设计、包装、附件、宣传、广告等必须征得日方的批准方可向公众销售、分销或发布。虽然IP监修的内容会根据合作双方的合同规定有所区别,不过一般在一些核心环节都会由IP监修和授权方进行人工审核通过,而只有通过审核过的材料才能被商用。随着影视以及游戏产业的不断发展,IP授权后的监修慢慢成为了一种常态工作,慢慢成为一个常态化机构,一般情况下被授权方所制作的一些素材会先给本地的IP监修人员进行审核,这个过程中一些不那么重要的内容可能就会通过;而一些比较敏感的素材(例如立绘、动作、技能等)则需要通过来自IP授权方的亲自审核后方能使用,而这个IP授权方也一般并非是一个公司或一个人,它普遍会有多人或多个团队、机构、组织联合组成。
IP监修其实也是为了保护版权,保护著作权权利人的一种正当权利,有时IP不仅仅只是一个作品那般简单,他甚至能代表不少人的一段回忆和一段青春, 甚至代表一种神圣的文化,所以尊重IP监修也就是对原版IP的一种尊重,也是对我们过去岁月和情怀的一种尊重,虽然IP监修永远都是IP改编的一个巨大难关,欲戴其冠必承其重。
结语
对于中国文化娱乐行业的企业来说,了解理解日本的影视动漫的运作模式,在国际合作中避免吃亏,尤其针对著作权这方面,鉴于日本如此复杂的模式,可能意义上的著作权人存在很多主体,因此对IP的前期尽职调查尤为重要,同时需要摒弃国内IP市场常见的一揽子授权思维,和日本人谈IP授权,是需要精确到某些具体的特定的权利的,同时需要给权利方足够的尊重,IP监修制度基本是知名IP的标配。
参考资料:林娜《再谈日本制作委员会制度:引进日本IP绕不开的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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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涛/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丁涛律师,卓建文娱体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市律协体育与户外运动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中韩文化与法律交流中心委员,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体育产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电子竞技行业协会法务委员,丁涛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于英国纽卡斯尔大学,长期深耕资本市场与娱乐文化体育产业法律服务,私募基金、公司股权投融资并购。
作者 | 丁涛
审核、校对|卓建传媒社
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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