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忽悠”购买8亿“假理财”,浙商银行称已全额收回本息
彦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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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09: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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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是个人买理财产品被忽悠,银行自身买理财竟然也被“戏弄”。
对于浙商银行购买假理财产品一事,近期在业内受到热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5年,浙商银行两家分行买到假理财产品,共计金额8亿元,而该行却丝毫不知情,直至银监会来总行检查,才发现这份理财产品从未备案登记过。
对此,浙商银行今日对媒体回应称,已于2017年7月前全额收回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未造成经济损失。
浙商银行被骗购8亿假理财产品
事情还要追溯到2015年4月,浙商银行西安分行金融同业部客户经理孟某,接到一个自称是公司的张经理的电话,说建行重庆市分行有一个保本理财产品,问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能不能做这个业务。
对于此项业务,孟某要求进一步核实具体信息,张经理就给了她建行重庆XX支行行长张某的联系方式,她与张某联系并核实了确实存在这笔业务。
判决书显示,经浙商银行总行批准,2015年6月,浙商银行西安分行的客户经理骆某和核保经理去建行重庆XX支行现场进行了核保和合同签订,合同总额4亿元。
骆某表示,其一行人到建行重庆XX支行行长办公室见到了张某,张某在相关协议上签了字,核保经理对签协议的过程拍了照片,然后张某安排了一个办公室的女性工作人员盖章。
根据浙商银行西安分行总经理助理李某证实,2015年,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在建行重庆XX支行购买了一款4亿元的保本理财产品,期限2年,预期年化收益率6.8%,产品名称为“中国重庆市分行乾元保本型理财产品2015年第16期”。
成功签订合同后,同年7月,孟某又联系到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资产运营中心副总经理吴某,孟某说,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要购买一单重庆建设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但是由于西安分行表内(资产负债表)资产余额不足,问吴某愿不愿意接这单业务。而吴某考虑到表内还有余额,该业务又是风险比较低的同业业务,便答应了。
该判决书指出,吴某在这笔购买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单上作为项目主办人审签过,经银行内部审签后,就向建行重庆XX支行指定的理财认购资金专户放款4亿元。根据合同约定,建行重庆XX支行承担按季支付浙商银行理财投资收益,理财到期后支付本金的责任。
浙商银行回应:已收回本金及收益
直到2016年,银监会在检查浙商银行总行时,发现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购买的前述建行4亿元理财产品没有备案编号,便进行核实和处理,而建行重庆XX支行的行长曹某给的回复称,“这笔理财产品在建行重庆市分行系统内查不到”,这句话也意味着建行重庆市分行没有发行过这笔理财产品。
建行重庆市分行投资银行业务部总经理刘某证言称,建行在重庆市范围的理财产品都是由刘某所在的部门负责发行,由下属支行及各网点对个人和机构销售。经核实,建行重庆市分行未发行过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币2015年第16期、第17期理财产品。
事实上,这笔假理财产品是建行XX支行行长张某“虚构”出来的,其以重庆XX支行的名义,虚构了“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币2015年第16期理财产品”销售给出资行浙商银行西安分行,由建行重庆XX支行保证到期足额支付全部理财本金及收益。
判决书显示,2017年12月26日,张某因犯受贿罪,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案发后,浙商银行西安分行、上海分行均已收回全部出资本金。
5月18日,浙商银行相关负责人回复媒体称,已于2017年7月前全额收回2款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未造成经济损失。
上述负责人表示,两家分行在该业务办理过程中按相关制度到对方支行现场进行核保核签,在办公场所当面见证了合同用印等流程,法律手续有效。事情发生后公司在制度、系统、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把控,没有再次发生此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