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才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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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0: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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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满足老年人快速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以大卫生、大健康理念为引领,着眼老年人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需要,着力构建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到2022年,老年健康相关政策基本建立,服务机构明显增加,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与人口老龄化发展相适应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到2025年,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服务队伍更加壮大,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服务供给更加丰富,老年人对健康服务的获得感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健康教育。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老年健康促进行动,大力宣传健康老龄化理念和老年健康相关政策,面向老年人及其照护者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促进老年人形成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养,营造关心支持老年健康的社会氛围。报刊、电台、电视台和新媒体平台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老年健康教育。各级老年教育机构将健康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各地公共图书馆、老年活动中心、农村文化礼堂和养老机构要定期举办健康讲座。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每年组织面向在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健康教育或应急救护培训,探索开展退休前适应性教育。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健康科普资源库,为老年健康教育提供支持。加强考核激励,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健康宣讲和咨询服务活动。鼓励相关专业社会组织、基层老年协会、老年体育协会等团体参与老年健康教育,开展老年文体活动,促进老年健康。(省卫生健康委、省委老干部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总工会、省妇联、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项任务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不逐条标注)
(二)加强预防保健。建立健全老年健康危险因素干预、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失能预防三级预防体系。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服务,建立连续、综合、动态的老年健康管理档案。将老年人健康管理作为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机制,在县域医共体内建立慢性病全周期健康管理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模式。积极开展老年失智症、帕金森病等神经退行性疾病的早期筛查和健康指导。持续开展70岁以上老年人流感疫苗自愿免费接种和50-74岁重点人群大肠癌筛查。进一步完善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制度。实施老年智慧健康管理,对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老人等重点人群开展基本健康状况动态监控。全面提升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感染性疾病防控能力。重视老年人心理健康,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社区)常规开展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和随访管理,持续推动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开展老年人营养状况监测和营养干预行动,推动养老机构、老年食堂和为老年人提供配送餐服务的企业配备专兼职营养师。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膳食指导和咨询,开展中医药膳食疗科普宣传。发挥中医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和在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中的独特作用,加强中医养生保健,推广传统中医运动项目。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大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和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力度,推进公共服务场所配置助行辅助器具,大力宣传失能预防核心信息,减少老年人意外伤害。加强老年健身设施建设,组织开展老年特色健身活动和赛事。(省卫生健康委、省委老干部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体育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疾病诊治。优先支持老年医疗、康复、护理等床位资源配置,建立健全老年医疗服务网络。进一步加强浙江省老年医疗中心建设,以各地三级医院老年医学重点科室或有实力的老年医院为基础,推动建立设区市老年医疗中心,发挥省市两级“中心”对区域医疗机构老年医疗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业务指导、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指导辐射作用。按照《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进一步加强二级及以上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促进老年医学发展。到2025年,全省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二甲及以上中医医院规范设置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60%以上。发挥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的引领作用,推进社区医院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病诊疗和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加强老年人综合评估和老年综合征诊治,推动老年医疗服务从以疾病为中心的单病种模式向以患者为中心的多病共治模式转变。强化老年人用药保障,加强老年人用药指导,完善老年慢性疾病长期处方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建设,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服务,促进优质中医药资源向社区、家庭延伸。全面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优化老年人就医流程,为老年人看病就医提供便利服务。加快推进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到2022年,80%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积极采取措施,缓解高龄、失能老年人以及交通不便、医疗卫生资源匮乏地区留守老人看病难问题。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巡诊等上门服务。完善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通道。(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康复和护理服务。建立完善以机构为支撑、社区为依托、居家为基础的老年护理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康复医疗在老年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根据老年期疾病发展规律,为老年人提供早期、专业、全程、系统、可及的康复医疗服务。培育建立区域性老年康复医学重点专科,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通过新建、转型、提升等措施,加强老年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到2025年,各设区市至少培育1家老年医疗学科特色突出的三级以上医院,全省新增老年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100家以上。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科室和病区(床位)建设,完善住院服务功能,到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床位占比达到30%。开展中医特色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推进康养联合体建设,提升养老机构康复、护理服务能力。完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康复护理服务功能,为老年人提供以上门服务和就近集中为主的社区康复训练与指导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长期照护服务。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失能老年人上门开展健康评估和健康服务。依托专业护理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提供长期照护服务能力的养老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鼓励各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补贴等方式,支持各类医养结合机构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失智老人照护能力,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失智症照护专区和社区失智症照护点建设。培育壮大长期照护服务市场,支持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提高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长期照护服务,大力发展连锁化、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机构。推进以社区为基础的小规模多功能的整合型护理服务中心、居家护理服务站建设。鼓励退休护士从事失能老年人护理指导、培训和服务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培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将应急救护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加强对失能老年人照护者的应急救护和照护技能培训。总结推广“喘息服务”经验,减轻失智症家属的照护负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安宁疗护服务。建立以三级医院为示范、其他医院和护理院为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为基础,延伸至社区和居家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加强安宁疗护中心、安宁疗护病区和床位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到2025年,各设区市至少设立1个安宁疗护培训基地,各县(市、区)至少有1家医院和2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探索建立安宁疗护服务联动机制,完善转诊和会诊服务。加强安宁疗护机构建设、业务管理、服务提供等方面的标准、制度建设。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安宁疗护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的,按现有项目收费;属于关怀慰藉、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建立多学科和专业协作的安宁疗护团队。加强对医务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将生命教育纳入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推动安宁疗护理念和知识得到社会认可和接受,推动疾病终末期患者和家属主动寻求安宁疗护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着眼我省快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围绕建设“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将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抓手,加强统筹协调,广泛宣传动员,整合各方资源,推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将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卫生健康、老龄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纳入健康浙江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加大保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和落实促进老年健康服务发展的扶持政策,在土地供应、学科发展、人才培养、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倾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嵌入式老年护理机构等,补齐老年健康服务机构和设施短板。大力发展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老年医疗、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设施,推动实现城乡、区域老年健康服务均等化。建立完善上门医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及收费和支付政策。健全保障机制,逐步提高上门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总结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验,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系列地方标准,完善筹资机制,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有针对性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逐步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技术规范。培育发展省级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重点学科(专科),积极争创国家级重点学科(专科)。组建老年健康专家团队,发挥对全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作用。加强老年健康相关学科研究和学术交流,支持老年健康相关预防、诊断、治疗技术和产品研发。加强宣传培训和指导检查,落实国家制定的老年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方面的基本标准和服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推进地方标准、规范和制度建设,提升老年建康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队伍建设。加强老年健康学历教育,支持引导在浙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心理、安宁疗护等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招生规模。建立老年健康相关专业培训基地,分级、分类开展在职培训和轮训,支持专业人员参加学习进修和继续教育。完善老年健康相关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和以技术技能价值激励为导向的薪酬分配体系,拓宽职业发展前景。支持高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和相关专业性社会组织开展培训活动,鼓励退休的医务人员参与培训授课和指导服务。(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信息支撑。鼓励高校、研发机构和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新型智能健康养老终端产品,促进优质产品和服务推广应用。整合老年健康服务信息资源,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和老年健康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深化卫生健康等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发展“互联网+老年健康”服务。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逐步向个人开放,引导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关注自身健康,强化自我健康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11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链接:政策解读